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空字第0920045523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氣狀污染物:
(一)硫氧化物(SO2及SO3合稱為SOx)。
(二)一氧化碳(CO)。
(三)氮氧化物(NO及NO2合稱為NOx)。
(四)碳氫化合物(CxHy)。
(五)氯化氫(HCl)。
(六)二硫化碳(CS2)。
(七)鹵化烴類(CmHnXx)。
(八)全鹵化烷類(CFCs)。
(九)揮發性有機物(VOCs)。
二、粒狀污染物:
(一)總懸浮微粒:指懸浮於空氣中之微粒。
(二)懸浮微粒:指粒徑在十微米(µm)以下之粒子。
(三)落塵:粒徑超過十微米(µm),能因重力逐漸落下而引起公眾厭惡之物質。
(四)金屬燻煙及其化合物:含金屬或其化合物之微粒。
(五)黑煙:以碳粒為主要成分之暗灰色至黑色之煙。
(六)酸霧:含硫酸、硝酸、磷酸、鹽酸等微滴之煙霧。
(七)油煙:含碳氫化合物之煙霧。
三、衍生性污染物:
(一)光化學霧:經光化學反應所產生之微粒狀物質而懸浮於空氣中能造成視程障礙者。
(二)光化學性高氧化物:經光化學反應所產生之強氧化性物質,如臭氧、過氧硝酸乙醯酯(PAN)等(能將中性碘化鉀溶液游離出碘者為限,但不包括二氧化氮)。
四、毒性污染物:
一)氟化物。
(二)氯氣(Cl2)。
(三)氨氣(NH3)。
(四)硫化氫(H2S)。
(五)甲醛(HCHO)。
(六)含重金屬之氣體。
(七)硫酸、硝酸、磷酸、鹽酸氣。
(八)氯乙烯單體(VCM)。
(九)多氯聯苯(PCBs)。
(十)氰化氫(HCN)。
(十一)戴奧辛類(Dioxins及Furans)。
(十二)致癌性多環芳香烴。
(十三)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十四)石綿及含石綿之物質。
五、惡臭污染物:
(一)硫化甲基[(CH3)2S]。
(二)硫醇類(RSH)。
(三)甲基胺類[(CH3)XNH3-x,x=1,2,3]。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第三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污染源之類別如下:
一、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二、固定污染源:指前款所稱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第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汽車,依空氣污染防制所需之分類如下:
一、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二、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三、機器腳踏車。
第五條、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之訂定、研議及三、全國性空氣品質之監測、監測資料之提供、監測品質保證及其規範之訂定事項釋示事項。
四、空氣品質惡化潛勢預測、資料發布及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之輔導、監督事項。
五、總量管制區內各直轄市、縣(市)管制目標、措施、執行步驟、時程之規劃、協調整合及督導事項。
六、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七、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八、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事項。
十、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
十一、地方空氣污染防制、監測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事項。
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空氣污染防制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十三、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十四、全球大氣品質維護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十五、空氣污染防制之國際合作、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事項
第六條、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法規、規章之訂定及釋示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空氣品質之監測、監測品質保證、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發布及緊急防制措施之執行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及總量管制措施之推行與糾紛之協調處理事項。
五、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
六、固定污染源之列管、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之清查更新與建檔、設置或操作許可內容之查核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成之認可與功能之查核事項。
七、公私場所申報紀錄之審核及連線資料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
九、轄境內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及管理事項。
十、轄境內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及管理事項。
十一、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十二、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之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與講習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事項。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七條、本法第五條之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第八條之總量管制區,其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且各站之年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者。
二、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者。
三、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且年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者。
四、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者。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監測站單項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染物測值得不採計。
第八條、本法第七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計畫目標。
三、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空氣污染管制對策。
七、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作業方式。
八、避免空氣品質惡化及緊急應變措施。
九、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十、執行期間及工作進度。
十一、需要經費、人力及物力。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十條之總量管制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部分︰
(一)法令依據。
(二)計畫目標。
(三)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空氣污染管制策略。
(七)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
(八)組織運作方式。
(九)推動本計畫各年所需經費。
二、個別部分:
(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區內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2‧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
(二)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實施總量管制之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及減量期程。
2‧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應負責削減之污染物種類、數量及期程。
3‧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作業方式。
三、其他總量管制相關事項。
第十條、本法第十一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部分︰
(一)法令依據。
(二)計畫目標。
(三)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依前條計畫訂定之空氣污染管制措施。
(七)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措施。
(八)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作業方式。
(九)執行進度、需要之經費、人力、物力及分工事項。
二、個別部分:
(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2‧依前條計畫訂定之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
(二)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依前條計畫指定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數量及削減期程。
2‧污染物減量差額申報登錄及資訊公開作業方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十一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種類如下:
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
二、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之地區。
三、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
四、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國家公園內之適當地點。
五、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較少人為污染地區或總量管制區之盛行風上風區。
六、其他特殊監測目的所設之空氣品質監測站。
第十二條、本法第十三條之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之選定,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欲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種類。
二、污染源之分布、類型及污染物濃度分布。
三、地形、地勢及氣象條件。
四、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
五、有益於防制對策效果之判定。
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他土地利用計畫。
空氣品質監測站站數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按人口及可居住面積(建地、水旱田),每平方公里一萬五千人以上者,每三十萬人設一站;未滿一萬五千人者,每三十五萬人設一站;在直轄市,其站數得酌增之。
二、其他種類之空氣品質監測站,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監測中心,與各監測站連線。
空氣品質監測站採樣口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不直接受煙道及排氣口等污染影響之處所。
二、避免採樣口附近障礙物對氣流及污染物濃度之干擾。
三、避免採樣口附近建築物或障礙物表面對污染物濃度之影響。
四、依監測站附近污染物垂直方向濃度分布情形,決定採樣口離地面高度。
第十三條、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測定項目如下:
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
(一)應測定之項目:
1‧懸浮微粒。
2‧硫氧化物。
3‧一氧化碳。
4‧氮氧化物。
5‧臭氧。
6‧風向、風速。
(二)得測定之項目:
1‧碳氫化合物。
2‧落塵。
3‧煤塵。
4‧酸性沈降。
5‧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效應氣體。
6‧其他氣象因子。
二、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
(一)應測定之項目:
1‧懸浮微粒。
2‧一氧化碳。
3‧氮氧化物。
4‧碳氫化合物。
5‧鉛(由人工監測站測定)。
(二)得測定之項目:
1‧硫氧化物。
2‧煤塵。
3‧交通流量。
4‧風向、風速。
三、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
(一)應測定之項目:
1‧懸浮微粒。
2‧硫氧化物。
3‧氮氧化物。
4‧碳氫化合物。
(二)得測定之項目:
1‧惡臭污染物。
2‧毒性污染物。
3‧風向、風速。
四、為特殊目的所設之監測站,其測定項目,依監測目的而定。
第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一、每月月底前,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月之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監測統計值。
二、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年之各項空氣污染物監測統計值。
三、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年空氣品質之分析及檢討報告。
空氣品質狀況有嚴重惡化之虞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時公布當時測得之空氣品質狀況。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
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
第十六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指依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計畫。
第三章 防制
第十八條、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本法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
前項設備種類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二、交通工具:觸媒轉化器、蒸發排放控制設備、濾煙器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第一項之措施,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
第二十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符合容許增量限值及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申請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或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一併辦理。
前項合併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應支出之費用依其個別規定繳納之。
第二十一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變更產業類別,係指公私場所同次變更全部之產業類別。
第二十二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由販賣者提出之有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物質來源及數量。
三、輸儲設備位置圖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由使用者提出之有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污染源之設備、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三、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四、排放檢測計畫書。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固定污染源,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時性瀝青拌合設備或混凝土拌合設備。
二、粉粒狀物堆置場。
三、移動式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臨時性設置者。
第二十四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或裝卸。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舖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氣體,係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毒性污染物之氣體。
第二十六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第二十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空氣污染行為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
二、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物收集導引至大氣排放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第二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緊急應變措施,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
二、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應變事項。
第三十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措施,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防制空氣污染,使其回復至操作之正常狀態。
二、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
三、通知附近居民疏散。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法所定交通工具,其種類如下:
一、汽車。
二、火車。
三、船舶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
四、航空器。
第三十二條、使用中之汽車未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管公路監理機關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並副知汽車所有人,汽車所有人於完成改善後,應持憑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換發行車執照。
第三十三條、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
二、官能檢查:
(一)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二)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適用前項目測檢查方式。
第三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實際需要,組成聯合稽查小組,施行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第三十五條、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第三十六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污染源之設備、構造與其規模之說明。
二、生產製造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三、污染源使用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數量、產品種類及產量。
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五、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其操作條件之說明。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適當說明採取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
第三十七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污染源名稱及原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
二、改善目標、時程、預定改善進度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延長之日數。
四、改善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屬固定污染源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屬汽車召回改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
第三十八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前條第三項,按月提報改善進度者。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進度達三十日以上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執行者。
四、延長改善期間,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執行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及第六十六條對交通工具製造者或進口商之處罰,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
二、執行本法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對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處罰,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之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第四十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辦理車輛異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過戶。
二、變更。
三、停駛。
四、復駛。
五、報廢。
六、繳銷牌照。
七、註銷牌照。
八、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四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第四十二條、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其報備內容應包括報告人姓名、職稱、發生時間、故障設施位置、原因、排放狀況及預計修護時間,並由主管機關予以記錄。
第四十三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設備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
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第四十四條、從事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應檢具實施計畫,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執行單位或人員、行為名稱、實施時間及地點。
二、實施方式及內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八十條之空氣污染受害事件,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受害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證書、處分書、移送書或其他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違反本法案件處理情形,製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延伸閱讀
空氣污染防制法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1681688/3/1313756391/20090829104300/

2009年7月3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法條第一條
內容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條第二條
內容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法條第三條 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法條第四條 內容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第二章 著作
法條第五條內容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法條第六條內容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第七條內容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第七條之一 內容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第八條內容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法條第九條內容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一節 通則法條第十條內容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條第十條之一 內容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二節 著作人法條第十一條 內容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法條第十二條 內容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法條第十三條 內容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法條第十五條內容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法條第十六條內容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法條第十七條內容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法條第十八條內容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法條第十九條內容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條第二十條內容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法條第二十一條 內容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法條第二十二條 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法條第二十三條 內容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法條第二十四條 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法條第二十五條 內容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法條第二十六條 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法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法條第二十七條 內容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法條第二十八條 內容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法條第二十八條之一 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法條第二十九條 內容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法條第二十九條之一 內容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法條第三十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條第三十一條內容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法條第三十二條 內容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法條第三十三條 內容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法條第三十四條 內容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法條第三十五條 內容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第三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法條第三十六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法條第三十七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
法條第三十九條 內容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法條第四十條 內容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法條第四十條之一 內容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法條第四十一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法條第四十二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法條第四十三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法條第四十四條內容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法條第四十五條 內容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法條第四十六條 內容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法條第四十七條 內容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第四十八條 內容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法條第四十八條之一 內容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法條第四十九條 內容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法條第五十條 內容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法條第五十一條 內容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法條第五十二條 內容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法條第五十三條 內容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
法條第五十四條 內容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法條第五十五條 內容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法條第五十六條 內容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法條第五十六條之一 內容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法條第五十七條 內容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法條第五十八條 內容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法條第五十九條 內容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法條第五十九條之一 內容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法條第六十條 內容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法條第六十一條 內容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法條第六十二條 內容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法條第六十三條 內容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法條第六十四條 內容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法條第六十五條 內容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法條第六十六條 內容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法條第六十九條 內容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第七十條內容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法條第七十一條內容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四章 製版權

法條第七十九條 內容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第八十條 內容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法條第八十條之一 內容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法條第八十條之二 內容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五章 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法條第八十一條 內容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法條第八十二條 內容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法條第八十二條之一 內容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法條第八十二條之二 內容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法條第八十二條之三內容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法條第八十二條之四 內容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法條第八十三條 內容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法條第八十四條 內容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法條第八十五條 內容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條第八十六條 內容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六、祖父母。
法條第八十七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法條第八十八條 內容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法條第八十八條之一 內容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法條第八十九條 內容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法條第八十九條之一 內容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條第九十條 內容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法條第九十條之一 內容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銷毀費用應由被查扣人負擔。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二、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三、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二、廢止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權利人接獲通知後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權利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未依第一項至第十項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予放行。
法條第九十條之二 內容前條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法條第九十條之三內容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第七章 罰則
法條第九十一條內容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法條第九十一條之一內容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法條第九十二條內容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第九十三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法條第九十五條 內容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第九十六條 內容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第九十六條之一 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法條第九十六條之二 內容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法條第九十七條之一
內容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法條第九十八條 內容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法條第九十八條之一 內容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司法警察機關得逕為沒入。前項沒入之物,除沒入款項繳交國庫外,銷燬之。其銷燬或沒入款項之處理程序,準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第九十九條 內容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條第一百條 內容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法條第一百零一條 內容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法條第一百零二條 內容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法條第一百零三條 內容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第八章 附則
法條第一百零五條內容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第一百零六條內容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法條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內容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五條規定決定之。
法條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內容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除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但仍得出租或出借。利用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
法條第一百零六條之三內容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日以後,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不生影響。
法條第一百十條內容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
法條第一百十一條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二、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法條第一百十二條內容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
法條第一百十三條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製版權,依本法所定權利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適用本法規定。
法條第一百十五條內容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法條第一百十五條之一內容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法條第一百十五條之二內容法院為處理著作權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應以判決書正本一份送著作權專責機關。
法條第一百十七條內容本法除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繁簡體字筆畫對照表

繁簡體字筆畫對照表
一劃
繁體:乙、一。
简体:乙、一。
二劃
繁體:乃、蔔、七、九、二、人、匕、八、刀、十、刁、力、入、丁。
简体:乃、卜、七、九、二、人、匕、八、刀、十、刁、力、入、丁。
三劃
繁體:久、凡、丸、上、丈、三、乞、于、下、寸、萬、才、弓、弋、幹、巾、己、工、川、山、也、小、口、子、女、大、夕、土、叉、千、勺、兀、亡、屍、士。
简体:久、凡、丸、上、丈、三、乞、于、下、寸、万、才、弓、弋、干、巾、己、工、川、山、也、小、口、子、女、大、夕、土、叉、千、勺、兀、亡、尸、士。
四劃
繁體:戶、木、月、日、方、鬥、文、支、瑪、手、比、戈、心、引、幻、巴、屯、紮、片、匹、瑤、生、市、殳、王、犬、止、牙、歹、父、爪、火、水、氏、毛、毋、牛、公、井、互、五、仁、什、仇、介、尹、六、今、冗、分、切、勾、尺、勿、化、內、友、尤、少、元、太、夫、天、反、孔、厄、中、升、午、丹、醜、不、卞、壬。
简体:户、木、月、日、方、斗、文、支、玛、手、比、戈、心、引、幻、巴、屯、扎、片、匹、瑶、生、市、殳、王、犬、止、牙、歹、父、爪、火、水、氏、毛、毋、牛、公、井、互、五、仁、什、仇、介、尹、六、今、冗、分、切、勾、尺、勿、化、內、友、尤、少、元太、夫、天、反、孔、厄、中、升、午、丹、丑、不、卞、壬。
五劃
繁體:民、旦、朮、本、母、末、撲、正、劄、未、扔、打、戊、必、弗、弁、布、氐、矢、幼、平、弘、用、禾、以、左、石、矛、示、皮、白、目、甩、永、生、甘、瓦、瓜、玉、玄、犯、氾、汀、田、仙、卡、半、北、包、功、加、出、冬、代、冉、去、令、他、乍、主、丘、世、丙、穴、凸、冊、台、巨、尼、它、孕、奶、奴、失、央、外、占。句、卯、史、隻、司、叩、召、右、古、可、巧、四、凹、立、邛、邗、犰、氕、夯、仡。
简体:民、旦、朮、本、母、末、扑、正、札、未、扔、打、戊、必、弗、弁、布、氐、矢、幼、平、弘、用、禾、以、左、石、矛、示、皮、白、目、甩、永、生、甘、瓦、瓜、玉、玄、犯、氾、汀、田、仙、卡、半、北、包、功、加、出、冬、代、冉、去、令、他、乍、主、丘、世、丙、穴、凸、册、台、巨、尼、它、孕、奶、奴、失、央、外、占、句、卯、史、只、司、叩、召、右、古、可、巧、四、凹、立、邛、邗、犰、氕、夯、仡。
六劃
繁體:汕、氖、樸、朱、朵、次、
、有、汝、汗、曳、池、成、污、汛、江、忙、阮、尖、防、州、帆、年、托、弛、曲、戎、米、扣、汎、收、早、式、甪、邦、邢、色、艾、巡、百、求、舌、玎、氘、西、衣、行、血、迂、耳、牟、寺、竹、耒、羊、羽、艮、考、舟、肋、肌、臣、自、至、灰、老、共、劣、任、仰、企、光、兆、伏、全、休、再、冰、列、刑、劃、刖、先、乒、充、由、肉、安、甲、申、仲、丟、伕、交、亦、亥、伊、伍、伐、丞、奸、地、在、圭、宅、圬、圩、回、誇、夷、好、字、守、匈、仿、存、宇、多、同、匠、印、危、妄、匡、因、吉、吏、吊、各、後、合、名、吐、向。
简体:汕、氖、朴、朱、朵、次、
、有、汝、汗、曳、池、成、污、汛、江、忙、阮、尖、防、州、帆、年、托、弛、曲、戎、米、扣、汎、收、早、式、甪、邦、邢、色、艾、巡。百、求、舌、玎、氘、西、衣、行、血、迂、耳、牟、寺、竹、耒、羊、羽、艮、考、舟、肋、肌、臣、自、至、灰、老、共、劣、任、仰、企、光、兆、伏、全、休、再、冰、列、刑、划、刖、先、乒、充、由、肉、安、甲、申、仲、丟、伕、交、亦、亥、伊、伍、伐、丞、奸、地、在、圭、宅、圬、圩、回、夸、夷、好、字、守、匈、仿、存、宇、多、同、匠、印、危、妄、匡、因、吉、吏、吊、各、后、合、名、吐、向。
七劃
繁體:妊、完、孝、宏、孚、妖、局、坐、宋、尿、妙、妨、妝、壯、坎、均、困、尾、戒、坊、坑、夾、志、把、扭、作、含、扶、技、抖、抗、抄、忍、快、岐、役、形、廷、床、庇、序、希、巫、岔、岑、我、伺、低、免、克、佝、餘、伶、伯、但、似、冶、佃、冷、伽、佐、估、何、佛、住、位、批、罕、佔、吞、吸、吻、吹、告、君、呂、吳、呃、呆、兵、吾、吠、吝、卵、即、努、助、刨、利、判、別、否、貝、肘、酉、那、邪、邑、辰、辛、車、身、禿、佉、扳、佤、豕、豆、谷、言、角、見、芍、芋、芒、良、肛、走、近、串、亨、邰、邳、邯、邲、附、阻、陀、邱、裏、邵、赤、返、迎、初、固、疔、町、氚、氙、忻、忒、佟、邸、肝、沉、沈、沁、沙、汞、每、步、杉、杖、杜、沅、材、杏、李、足、更、旱、攻、改、抑、抓、投、折、抒、村、男、束、汪、肖、系、秀、皂、甬、狂、狄、牡、牢、灸、汽、決、私、災、沖、沒、沐、沃、汲、汾、汴、沂、竈。
简体:妊、完、孝、宏、孚、妖、局、坐、宋、尿、妙、妨、妆、壮、坎、均、困、尾、戒、坊、坑、夹、志、把、扭、作、含、扶、技、抖、抗、抄、忍、快、岐、役、形、廷、床、庇、序、希、巫、岔、岑、我、伺、低、免、克、佝、余、伶、伯、但、似、冶、佃、冷、伽、佐、估、何、佛、住、位、批、罕、佔、吞、吸、吻、吹、告、君、吕、吴、呃、呆、兵、吾、吠、吝、卵、即、努、助、刨、利、判、别、否、贝、肘、酉、那、邪、邑、辰、辛、车、身、禿、佉、扳、佤、豕、豆、谷、言、角、见、芍、芋、芒、良、肛、走、近、串、亨、邰、邳、邯、邲、附、阻、陀、邱、里、邵、赤、返、迎、初、固、疔、町、氚、氙、忻、忒、佟、邸、肝、沉、沈、沁、沙、汞、每、步、杉、杖、杜、沅、材、杏、李、足、更、旱、攻、改、抑、抓、投、折、抒、村、男、束、汪、肖、系、秀、皂、甬、狂、狄、牡、牢、灸、汽、决、私、灾、冲、没、沐、沃、汲、汾、汴、沂、灶。
八劃
繁體:兔、其、兕、兩、具、兒、典、函、刻、刺、刮、侏、抱、到、佩、來、供、使、佳、
、佯、京、享、亞、事、乳、育、制、並、泗、炒、炎、泊、泛、泡、法、沿、版、沮、況、油、洩、沸、旺、治、玩、矽、知、直、拍、盂、協、爬、玫、爭、狐、狗、狀、物、牧、沫、疝、昏、枇、果、東、杭、朋、泓、昇、闆、明、昂、昆、昌、易、昔、服、武、波、沼、河、泥、泌、沱、枝、歧、林、欣、杼、枚、析、松、秉、注、呾、狒、炔、泐、沭、弢、社、坳、芫、匼、冼、侗、非、青、雨、孢、迦、降、限、郁、郎、郊、迫、玢、迪、甾、述、衫、虯、芤、芮、門、疊、肺、阿、臥、肯、肩、股、肱、芳、肥、芝、羌、糾、竺、穹、空、的、肢、芥、祁、長、金、采、軋、虎、舍、芯、阜、芬、花、芹、芽、芭、芙、芸、官、嶽、妮、姑、姆、始、姓、姊、孟、孤、季、委、定、妻、宜、宙、宛、尚、屈、居、岷、岡、岸、岩、岱、宗、周、卓、卑、卦、取、盲、受、於、呵、咖、呼、妹、呢、味、命、垃、坪、坡、坦、坤、夜、奉、奇、奈、奄、和、怯、弧、所、戾、房、或、怛、性、拉、怪、拂、忿、念、忽、忠、彼、征、往、弩、怡、拐、叔、帚、斧、放、擡、拖、拘、承、拙、拒、押、抽、拈、拋、拔、拓、招、抹、抵、府、帕、延、底、帖、店、庚、幸、弦、披、帛。
简体:兔、其、兕、两、具、儿、典、函、刻、刺、刮、侏、抱、到、佩、来、供、使、佳、
、佯、京、享、亚、事、乳、育、制、並、泗、炒、炎、泊、泛、泡、法、沿、版、沮、况、油、泄、沸、旺、治、玩、硅、知、直、拍、盂、协、爬、玫、爭、狐、狗、状、物、牧、沫、疝、昏、枇、果、东、杭、朋、泓、昇、板、明、昂、昆、昌、易、昔、服、武、波、沼、河、泥、泌、沱、枝、歧、林、欣、杼、枚、析、松、秉、注、呾、狒、炔、泐、沭、弢、社、坳、芫、匼、冼、侗、非、青、雨、孢、迦、降、限、郁、郎、郊、迫、玢、迪、甾、述、衫、虯、芤、芮、门、迭、肺、阿、臥、肯、肩、股、肱、芳、肥、芝、羌、纠、竺、穹、空、的、肢、芥、祁、长、金、采、轧、虎、舍、芯、阜、芬、花、芹、芽、芭、芙、芸、官、岳、妮、姑、姆、始、姓、姊、孟、孤、季、委、定、妻、宜、宙、宛、尚、屈、居、岷、冈、岸、岩、岱、宗、周、卓、卑、卦、取、盲、受、於、呵、咖、呼、妹、呢、味、命、垃、坪、坡、坦、坤、夜、奉、奇、奈、奄、和、怯、弧、所、戾、房、或、怛、性、拉、怪、拂、忿、念、忽、忠、彼、征、往、弩、怡、拐、叔、帚、斧、放、抬、拖、拘、承、拙、拒、押、抽、拈、拋、拔、拓、招、抹、抵、府、帕、延、底、帖、店、庚、幸、弦、披、帛。
九劃
繁體:盈、皆、皇、研、砂、盼、相、看、眉、祆、盆、省、盾、約、胞、胎、胡、背、胃、胚、耶、耍、耐、砌、美、畏、紇、紀、紅、竽、突、穿、秋、秒、科、禹、羿、炮、派、洛、泵、洹、洮、為、炳、疫、炸、洞、爰、牲、狩、珊、玻、玲、珍、炭、洋、疣、疥、界、甚、玳、珀、毗、活、泉、洗、洲、洪、流、緻、津、面、洱、癸、氟、郟、昝、郡、郝、院、陣、陡、陝、逃、陞、迴、毒、柔、洴、氡、柺、柘、軌、除、釓、狨、珂、紈、胂、胍、苕、苻、追、釔、弇、旁、泰、送、逆、迷、退、迺、訄、茉、昴、虻、虹、苯、苑、苔、茁、要、苗、計、茂、若、茄、苦、苛、茅、範、英、韭、垛、厘、香、首、食、飛、風、衍、音、苧、韋、革、重、軍、負、貞、訂、頁、契、客、咳、咽、咪、品、哈、咯、囿、垂、型、垢、城、哀、奕、咬、奏、奎、姜、姿、姥、姚、姦、威、姻、孩、宣、宦、室、垮、俄、表、亭、亮、信、侵、侯、便、俠、俑、保、促、俘、鹹、俗、則、俚、俞、兗、冒、冑、冠、前、勇、勉、勃、匍、南、厚、俊、架、括、拾、挑、政、故、施、春、昭、映、星、柿、染、拷、段、柬、柵、柯、柄、柑、柚、查、枸、柏、柞、柳、歪、封、剃、柱、巷、後、律、待、彥、建、怒、帝、弭、峙、屋、拱、枯、屍、屏、幽、恆、挖、拜、扁、持、按、思、拼、恤、恢、恰、怎、指、急、度。
简体:盈、皆、皇、研、砂、盼、相、看、眉、祆、盆、省、盾、约、胞、胎、胡、背、胃、胚、耶、耍、耐、砌、美、畏、紇、纪、红、竽、突、穿、秋、秒、科、禹、羿、炮、派、洛、泵、洹、洮、为、炳、疫、炸、洞、爰、牲、狩、珊、玻、玲、珍、炭、洋、疣、疥、界、甚、玳、珀、毗、活、泉、洗、洲、洪、流、致、津、面、洱、癸、氟、郟、昝、郡、郝、院、阵、陡、陕、逃、陞、迴、毒、柔、洴、氡、柺、柘、轨、除、釓、狨、珂、紈、胂、胍、苕、苻、追、釔、弇、旁、泰、送、逆、迷、退、迺、訄、茉、昴、虻、虹、苯、苑、苔、茁、要、苗、计、茂、若、茄、苦、苛、茅、范、英、韭、垛、厘、香、首、食、飞、风、衍、音、苧、韦、革、重、军、负、贞、订、页、契、客、咳、咽、咪、品、哈、咯、囿、垂、型、垢、城、哀、奕、咬、奏、奎、姜、姿、姥、姚、姦、威、姻、孩、宣、宦、室、垮、俄、表、亭、亮、信、侵、侯、便、侠、俑、保、促、俘、咸、俗、则、俚、俞、兗、冒、冑、冠、前、勇、勉、勃、匍、南、厚、俊、架、括、拾、挑、政、故、施、春、昭、映、星、柿、染、拷、段、柬、柵、柯、柄、柑、柚、查、枸、柏、柞、柳、歪、封、剃、柱、巷、后、律、待、彦、建、怒、帝、弭、峙、屋、拱、枯、尸、屏、幽、恆、挖、拜、扁、持、按、思、拼、恤、恢、恰、怎、指、急、度。
十劃
繁體:能、脈、胼、臭、航、舫、般、脊、胸、脆、脅、脂、耕、茫、耙、蚓、耿、耗、胰、茶、蚜、蚌、盎、耆、蚤、蚊、茨、虔、茗、荒、茹、茲、茴、草、薦、荊、荔、荀、益、祝、神、祖、祐、砷、破、砝、真、眩、秦、疼、疽、疳、疲、病、衰、速、矩、紋、缺、紙、納、級、紐、純、索、秣、紊、秧、紗、紡、粉、笑、站、窄、秘、翁、素、蚋、通、倏、隼、釕、酎、酐、豇、袍、蚧、逍、茯、茼、茜、茭、胺、笈、笄、衄、郭、郯、陷、陶、陰、陸、陳、陵、被、都、痄、部、透、造、逐、租、連、疾、陪、起、馬、閃、釙、釜、針、釘、配、秭、軔、鬥、貢、財、豹、豺、訓、討、記、酒、桉、袁、疰、珩、珙、塗、浯、浣、骨、栲、高、旃、挹、捃、唑、剕、俵、鬼、祛、栝、娜、宮、宴、家、宰、孫、娥、姬、恭、娟、射、娘、娑、奚、套、夏、埃、埋、娛、師、恐、恙、徐、徑、徒、弱、座、容、庫、宸、席、差、峴、島、峰、峨、展、哥、庭、俯、哮、俳、候、個、俱、俺、倒、倭、倩、倪、倍、亳、乘、併、留、秩、郴、曬、借、剔、埔、哼、唐、哨、叟、原、卿、修、剛、哲、剖、淩、凍、冥、兼、倉、倫、俾、剝、氣、海、琉、浦、涇、消、浪、氦、格、氧、涉、殷、殊、桁、栓、桅、株、桃、氨、烏、珞、珠、哺、恩、班、狸、狹、畜、特、浙、烈、烙、烘、涅、浩、浚、浮、浸、狼、捏、晉、時、旅、料、效、扇、挪、晏、挺、挫、捕、振、拿、拳、桐、悖、悟、捐、栽、息、挽、柴、晁、桑、桌、栗、梳、桔、桂、朔、根、桓、框、案、核、校、書。
简体:能、脉、胼、臭、航、舫、般、脊、胸、脆、胁、脂、耕、茫、耙、蚓、耿、耗、胰、茶、蚜、蚌、盎、耆、蚤、蚊、茨、虔、茗、荒、茹、兹、茴、草、荐、荆、荔、荀、益、祝、神、祖、祐、砷、破、砝、真、眩、秦、疼、疽、疳、疲、病、衰、速、矩、纹、缺、纸、纳、级、纽、纯、索、秣、紊、秧、纱、纺、粉、笑、站、窄、秘、翁、素、蚋、通、倏、隼、釕、酎、酐、豇、袍、蚧、逍、茯、茼、茜、茭、胺、笈、笄、衄、郭、郯、陷、陶、阴、陆、陈、陵、被、都、痄、部、透、造、逐、租、连、疾、陪、起、马、闪、釙、釜、针、钉、配、秭、軔、斗、贡、財、豹、豺、训、討、记、酒、桉、袁、疰、珩、珙、涂、浯、浣、骨、栲、高、旃、挹、捃、唑、剕、俵、鬼、祛、栝、娜、宫、宴、家、宰、孙、娥、姬、恭、娟、射、娘、娑、奚、套、夏、埃、埋、娱、师、恐、恙、徐、径、徒、弱、座、容、库、宸、席、差、峴、岛、峰、峨、展、哥、庭、俯、哮、俳、候、个、俱、俺、倒、倭、倩、倪、倍、亳、乘、併、留、秩、郴、晒、借、剔、埔、哼、唐、哨、叟、原、卿、修、刚、哲、剖、凌、冻、冥、兼、仓、伦、俾、剥、气、海、琉、浦、涇、消、浪、氦、格、氧、涉、殷、殊、桁、栓、桅、株、桃、氨、乌、珞、珠、哺、恩、班、狸、狭、畜、特、浙、烈、烙、烘、涅、浩、浚、浮、浸、狼、捏、晋、时、旅、料、效、扇、挪、晏、挺、挫、捕、振、拿、拳、桐、悖、悟、捐、栽、息、挽、柴、晁、桑、桌、栗、梳、桔、桂、朔、根、桓、框、案、核、校、书。
十一劃
繁體:終、缽、羚、翎、習、累、脣、粒、聊、組、細、笙、粗、脫、第、笞、符、紹、莠、蛋、蚯、蛀、蛇、蚶、處、莧、莆、彪、荷、舵、莊、莫、莽、莖、荸、莘、莎、船、荻、焊、現、理、球、琅、猛、犁、牽、淬、烯、瓷、焉、涿、涪、淄、淮、淨、術、隄、爽、皎、笠、窒、移、祭、票、眼、眾、盛、瓠、盔、
、痕、痔、疏、異、畢、產、甜、笛、盒、硒、陽、酚、荳、莨、紬、笳、祩、釹、矽、釷、猞、猝、牻、焓、烴、烷、淝、淠、硐、郵、域、深、雕、鄄、隆、隋、階、釤、鄉、澱、鄂、進、逸、週、逮、貯、視、脹、郾、貫、閉、釩、釣、釦、野、軟、赦、淶、貨、章、販、豚、設、許、訥、訪、規、覓、貧、啥、袋、氪、桫、桯、掐、掇、堇、埽、雀、埴、雪、麻、麥、鹵、鳥、魚、頂、竟、淩、堀、婚、彗、專、尉、密、宿、寂、寄、崇、婆、崆、娼、婦、婉、婁、奢、培、執、堂、寇、常、強、張、庾、庶、庸、康、帷、屠、帶、堅、巢、崗、崧、崤、崔、崩、崑、崖、帳、假、偏、偷、側、偵、偕、偶、健、基、偃、剪、停、偽、乾、飢、涓、朗、淪、堆、偉、參、啤、國、圈、唸、唯、唱、啞、啄、兜、曼、冕、區、匏、動、勘、務、勒、副、埤、商、梵、晝、條、梅、梆、梭、梃、梗、毫、桿、涼、梓、梯、梁、望、曹、晦、晨、晚、梧、涯、淘、淫、問、彬、淚、涵、混、梨、淞、殺、淋、清、淺、添、淤、淡、液、淳、淹、悉、掃、掩、掘、捷、接、探、控、戛、掛、情、捲、禦、徘、旌、氫、從、徙、得、彩、戚、啟、旋、斬、斛、掠、推、敕、族、敏、斜、敗、排、救、敖、捺、撚、授、教、敘、採。
简体:终、钵、羚、翎、习、累、脣、粒、聊、组、细、笙、粗、脱、第、笞、符、绍、莠、蛋、蚯、蛀、蛇、蚶、处、莧、莆、彪、荷、舵、庄、莫、莽、茎、荸、莘、莎、船、荻、焊、现、理、球、琅、猛、犁、牵、淬、烯、瓷、焉、涿、涪、淄、淮、净、术、隄、爽、皎、笠、窒、移、祭、票、眼、眾、盛、瓠、盔、
、痕、痔、疏、异、毕、產、甜、笛、盒、硒、阳、酚、荳、莨、紬、笳、祩、釹、硅、釷、猞、猝、牻、焓、烃、烷、淝、淠、硐、邮、域、深、雕、鄄、隆、隋、阶、釤、乡、淀、鄂、进、逸、週、逮、贮、视、胀、郾、贯、闭、钒、钓、釦、野、软、赦、淶、货、章、贩、豚、设、许、訥、访、规、觅、贫、啥、袋、氪、桫、桯、掐、掇、堇、埽、雀、埴、雪、麻、麦、卤、鸟、鱼、顶、竟、凌、堀、婚、彗、专、尉、密、宿、寂、寄、崇、婆、崆、娼、妇、婉、娄、奢、培、执、堂、寇、常、强、张、庾、庶、庸、康、帷、屠、带、坚、巢、岗、崧、崤、崔、崩、崑、崖、帐、假、偏、偷、侧、侦、偕、偶、健、基、偃、剪、停、偽、乾、飢、涓、朗、沦、堆、伟、参、啤、国、圈、唸、唯、唱、哑、啄、兜、曼、冕、区、匏、动、勘、务、勒、副、埤、商、梵、昼、条、梅、梆、梭、梃、梗、毫、桿、凉、梓、梯、梁、望、曹、晦、晨、晚、梧、涯、淘、淫、问、彬、泪、涵、混、梨、淞、杀、淋、清、浅、添、淤、淡、液、淳、淹、悉、扫、掩、掘、捷、接、探、控、戛、掛、情、捲、御、徘、旌、氢、从、徙、得、彩、戚、启、旋、斩、斛、掠、推、敕、族、敏、斜、败、排、救、敖、捺、捻、授、教、敘、採。
十二劃
繁體:湘、港、湛、遊、減、渥、渠、渡、湧、渣、渤、湖、渭、渦、湄、渴、湍、滋、氬、棣、測、渾、湯、棉、棧、棒、筆、湟、棲、雁、絞、棍、植、棋、椎、氯、棚、款、欺、欽、殘、殖、殼、毯、氮、椒、窗、等、登、發、皖、短、硝、硬、硯、程、痘、稀、痙、童、策、筒、答、筋、筏、粟、森、凱、稅、琺、焚、焦、焰、無、然、煮、牌、犀、猶、痞、猩、焙、琥、琵、琶、琴、畫、番、痢、痛、痣、猴、堤、創、單、唾、喻、喬、喉、喙、圍、堯、喪、場、喜、堰、報、壺、奠、媒、寒、富、寓、尊、堪、割、神、將、棄、硫、統、傢、傅、備、傑、喇、最、嵌、剩、勞、勝、勛、博、厥、喀、喊、喘、傘、暑、換、揚、敦、散、斑、斐、斯、普、晴、尋、景、握、智、曾、替、期、朝、棕、棠、棘、棗、晶、循、椅、嵇、巽、幅、帽、幾、廊、廂、廄、揮、復、揭、惡、悲、惠、戟、掌、描、揀、插、提、就、彭、棱、馭、黃、黍、黑、傣、婺、皕、棬、順、椋、氰、湆、甯、畬、痧、鈣、惲、隊、鈉、鈞、鈍、鈑、閔、閏、開、馮、間、須、雅、雄、集、雲、韌、項、硨、閑、遏、裕、運、遊、道、遂、達、痤、違、聖、過、遍、鄒、鄖、寬、閒、結、逼、鈦、筘、菏、菿、菑、蛩、跗、酢、補、鈥、裙、鈀、鈆、鈧、園、圓、瑯、隕、鈁、菌、蛙、萍、菠、菁、華、菱、著、萃、萌、菩、菲、菊、萎、菜、菟、虛、蛟、萊、翕、鄔、鈕、絨、絕、紫、絡、給、菸、善、絲、腕、腔、腎、脾、腓、舒、舜、絳、跋、貽、費、賀、貴、買、貿、貼、距、貸、跑、量、跌、鈔、軸、酥、蛭、越、詠、蛤、超、蛛、貂、街、裁、註、蛞、詐、象、訶、裂、訴、評、詔、詞、蛔、診。
简体:湘、港、湛、游、减、渥、渠、渡、涌、渣、渤、湖、渭、涡、湄、渴、湍、滋、氬、棣、测、浑、汤、棉、栈、棒、笔、湟、棲、雁、绞、棍、植、棋、椎、氯、棚、款、欺、钦、残、殖、壳、毯、氮、椒、窗、等、登、发、皖、短、硝、硬、砚、程、痘、稀、痉、童、策、筒、答、筋、筏、粟、森、凯、税、珐、焚、焦、焰、无、然、煮、牌、犀、犹、痞、猩、焙、琥、琵、琶、琴、画、番、痢、痛、痣、猴、堤、创、单、唾、喻、乔、喉、喙、围、尧、丧、场、喜、堰、报、壶、奠、媒、寒、富、寓、尊、堪、割、神、將、弃、硫、统、傢、傅、备、杰、喇、最、嵌、剩、劳、胜、勛、博、厥、喀、喊、喘、伞、暑、换、扬、敦、散、斑、斐、斯、普、晴、寻、景、握、智、曾、替、期、朝、棕、棠、棘、枣、晶、循、椅、嵇、巽、幅、帽、几、廊、厢、厩、挥、復、揭、恶、悲、惠、戟、掌、描、拣、插、提、就、彭、棱、驭、黄、黍、黑、傣、婺、皕、棬、顺、椋、氰、湆、宁、畬、痧、钙、惲、队、钠、钧、钝、鈑、閔、闰、开、冯、间、须、雅、雄、集、云、韧、项、硨、闲、遏、裕、运、游、道、遂、达、痤、违、圣、过、遍、邹、郧、宽、閒、结、逼、鈦、筘、菏、菿、菑、蛩、跗、酢、补、鈥、裙、鈀、鈆、鈧、园、圆、瑯、陨、鈁、菌、蛙、萍、菠、菁、华、菱、著、萃、萌、菩、菲、菊、萎、菜、菟、虚、蛟、莱、翕、鄔、钮、绒、绝、紫、络、给、菸、善、丝、腕、腔、肾、脾、腓、舒、舜、絳、跋、貽、费、贺、贵、买、贸、贴、距、贷、跑、量、跌、钞、轴、酥、蛭、越、咏、蛤、超、蛛、貂、街、裁、註、蛞、诈、象、訶、裂、诉、评、詔、词、蛔、诊。
十三劃
繁體:煤、牒、煉、煙、照、煌、獅、猿、瑟、瑞、琿、瑙、當、畸、溴、歲、瑜、滅、楝、歇、碑、殿、溶、源、溢、滇、溪、溥、溺、溫、滑、準、溜、滄、溝、絹、萬、禽、稚、稠、稟、節、碘、經、硼、綏、絛、置、榆、嫁、罪、粵、督、痰、痲、痱、痺、痿、癡、禁、睦、祿、睢、矮、碎、碰、碗、罩、瘀、盟、塗、嗓、嗎、嗜、嗇、嗅、塞、嵩、塘、勤、塚、塔、填、塊、塢、奧、塑、債、電、義、祥、肅、飯、飲、匯、傭、勢、傳、傾、催、傷、剿、募、廉、亂、楷、媾、敬、新、暗、暈、會、搖、楚、搶、楠、楔、極、椰、概、楊、楞、業、
、楓、廈、彙、微、愚、意、搗、想、幹、愈、慎、搪、搭、搬、搜、損、感、滁、塤、嵊、徭、搠、椹、楸、誇、楯、鼠、溞、滏、犍、畹、稗、窣、椴、頌、雉、雹、零、靖、靶、預、嗩、頓、僈、馴、髡、鳩、麂、鼎、鼓、粲、頑、遜、筳、裏、睡、與、裸、裨、靳、遠、鉬、遣、遙、遞、障、榪、裱、鄢、褚、蜉、雍、綈、綃、羥、羧、萩、黽、蛸、筱、酯、鉈、鈰、鉦、鉞、鈮、鉭、蒎、蛾、雷、葡、董、虞、號、蛹、萼、蜀、葛、蛻、蜂、蜆、衙、裘、裝、解、蜈、腦、腱、腰、腸、腥、腳、腫、萵、腺、詩、舅、蒂、落、萱、葫、葉、、腹、鉤、該、鈷、鉗、鈸、鈽、鉀、農、鉛、辟、鉑、鉍、鉅、鈹、鉚、閘、隔、鈾、資、群、誇、誠、話、詭、詹、釉、貉、試、賈、跡、跟、跨、路、跳、載、貊。
简体:煤、牒、炼、烟、照、煌、狮、猿、瑟、瑞、琿、瑙、当、畸、溴、岁、瑜、灭、楝、歇、碑、殿、溶、源、溢、滇、溪、溥、溺、温、滑、准、溜、沧、沟、绢、万、禽、稚、稠、稟、节、碘、经、硼、绥、絛、置、榆、嫁、罪、粤、督、痰、痲、痱、痺、痿、痴、禁、睦、禄、睢、矮、碎、碰、碗、罩、瘀、盟、涂、嗓、吗、嗜、嗇、嗅、塞、嵩、塘、勤、塚、塔、填、块、坞、奥、塑、债、电、义、祥、肃、饭、饮、匯、佣、势、传、倾、催、伤、剿、募、廉、乱、楷、媾、敬、新、暗、晕、会、摇、楚、抢、楠、楔、极、椰、概、杨、楞、业、
、枫、厦、汇、微、愚、意、捣、想、干、愈、慎、搪、搭、搬、搜、损、感、滁、塤、嵊、徭、搠、椹、楸、夸、楯、鼠、溞、滏、犍、畹、稗、窣、椴、颂、雉、雹、零、靖、靶、预、嗩、顿、僈、驯、髡、鳩、麂、鼎、鼓、粲、顽、逊、筳、里、睡、与、裸、裨、靳、远、鉬、遣、遥、递、障、榪、裱、鄢、褚、蜉、雍、綈、綃、羥、羧、萩、黽、蛸、筱、酯、鉈、鈰、鉦、鉞、鈮、鉭、蒎、蛾、雷、葡、董、虞、號、蛹、萼、蜀、葛、蜕、蜂、蜆、衙、裘、装、解、蜈、脑、腱、腰、肠、腥、脚、肿、萵、腺、诗、舅、蒂、落、萱、葫、叶、、腹、鉤、该、鈷、钳、鈸、鈽、钾、农、铅、辟、铂、鉍、鉅、鈹、铆、闸、隔、铀、资、群、夸、诚、话、诡、詹、釉、貉、试、贾、跡、跟、跨、路、跳、载、貊。
十四劃
繁體:壽、膀、賒、蒜、蒲、蒙、蓄、舞、臧、腿、蒸、膏、蓓、腐、肇、聚、聞、翟、翡、翠、罰、膈、語、瑣、貌、貍、豪、誘、誥、說、誤、蓋、誣、綵、製、裴、蜘、蜥、蜻、蜜、蓑、蒼、認、磁、窩、窪、稱、種、福、碣、碩、碳、緒、碟、箋、睽、瞄、監、盡、瘍、瘧、墊、甄、碧、綽、赫、綿、綢、綺、綱、網、綴、緊、端、綾、管、綜、精、箇、箏、箔、箝、算、筵、維、綠、綦、賓、鉺、銥、蜚、蜱、蜾、蓖、蒨、銪、蒺、銦、緋、緁、箜、碭、碲、睾、睮、皸、蒯、複、遵、鄯、鄱、鄧、鄭、鄰、遷、遭、銠、適、漚、褐、滕、颮、靺、銩、銣、鉿、銫、遮、銅、韶、鞅、需、雌、閥、閣、閩、銑、瘊、銘、颱、銀、鉸、酸、酵、辣、輕、輔、趙、鉻、嘧、瑪、滸、槙、槊、榿、榍、戩、塿、頗、嘌、領、僰、齊、鼻、鳳、鳶、鳴、魁、駁、滹、墉、對、塹、夢、奪、嫦、嫩、嫘、孵、寧、寡、摔、察、塵、幣、幕、廓、廖、彰、徹、態、慢、慣、截、實、獐、鹿、慈、署、鈴、飼、飽、僧、僚、僕、像、墓、僱、境、厭、嘗、嘔、嘉、嘎、嘈、嗶、團、圖、劃、疑、滬、漏、漂、漢、滿、滯、漆、漸、漲、漣、漕、漠、漯、熔、漁、滲、滌、熙、熄、熒、爾、獄、摟、僑、漫、榜、摻、斡、熊、旗、暢、暨、榨、榮、槓、構、榛、榷、演、榴...槐、槍、槌、歌、漩、漳、滴、滾、榫。
简体:寿、膀、赊、蒜、蒲、蒙、蓄、舞、臧、腿、蒸、膏、蓓、腐、肇、聚、闻、翟、翡、翠、罚、膈、语、琐、貌、貍、豪、诱、誥、说、误、盖、诬、綵、製、裴、蜘、蜥、蜻、蜜、蓑、苍、认、磁、窝、洼、称、种、福、碣、硕、碳、绪、碟、笺、睽、瞄、监、尽、疡、疟、垫、甄、碧、绰、赫、绵、绸、綺、纲、网、缀、紧、端、綾、管、综、精、箇、箏、箔、箝、算、筵、维、绿、綦、宾、鉺、铱、蜚、蜱、蜾、蓖、蒨、銪、蒺、銦、緋、緁、箜、碭、碲、睾、睮、皸、蒯、复、遵、鄯、鄱、邓、郑、邻、迁、遭、銠、適、沤、褐、滕、颮、靺、銩、銣、鉿、銫、遮、铜、韶、鞅、需、雌、阀、阁、闽、铣、瘊、铭、颱、银、铰、酸、酵、辣、轻、辅、赵、铬、嘧、玛、滸、槙、槊、榿、榍、戩、塿、颇、嘌、领、僰、齐、鼻、凤、鳶、鸣、魁、驳、滹、墉、对、堑、梦、夺、嫦、嫩、嫘、孵、寧、寡、摔、察、尘、幣、幕、廓、廖、彰、彻、態、慢、惯、截、实、獐、鹿、慈、署、铃、饲、饱、僧、僚、僕、像、墓、僱、境、厌、尝、呕、嘉、嘎、嘈、嗶、团、图、划、疑、沪、漏、漂、汉、满、滯、漆、渐、涨、涟、漕、漠、漯、熔、渔、渗、涤、熙、熄、荧、尔、狱、搂、侨、漫、榜、掺、斡、熊、旗、畅、暨、榨、荣、槓、构、榛、榷、演、榴...槐、枪、槌、歌、漩、漳、滴、滚、榫。
十五劃
繁體:蔭、蔬、蓮、蔗、膚、膠、蔥、膝、蝸、蔓、蔣、蝠、蓬、蝴、蝶、膜、緘、蝦、蔡、緬、踩、範、蝨、踢、踝、踐、緯、緝、踏、耦、編、緣、線、緞、緩、緙、罷、羯、緻、稽、糊、趣、篆、箱、箭、窮、窯、赭、稷、質、穀、稿、碾、磅、盤、練、輝、魴、稻、論、蝗、衛、衝、褒、談、諸、課、趟、誰、蝙、豌、豎、豬、賠、賦、賢、賣、賜、調、瘙、蝮、虢、蓼、蔊、聤、翦、羰、撣、篋、鋩、瘞、璇、熵、潁、氂、槲、槿、鋨、糌、興、靜、靛、隨、鄴、遺、遼、遲、選、賨、褲、鋱、樹、魨、確、鋦、皺、鋯、鋌、嶗、褥、銷、閱、鋰、鋇、鋒、銼、銳、鋁、樗、鋪、鞋、銻、鋅、醋、醉、醇、輥、輞、輪、鋤、駕、噁、儋、齒、墨、黎、鴉、魯、鬧、震、髮、鞍、駟、駐、駝、養、頜、頡、鞏、輟、髯、德、撐、層、履、廢、廚、廟、廣、廠、審、影、嬌、徵、慶、慧、慕、慾、憤、摩、摹、撞、彈、劉、碼、瘢、範、餅、餌、儀、價、儂、寫、劈、寮、厲、嘲、噎、噴、嘶、嘯、墟、增、墮、劇、熟、潼、澄、潑、潔、澆、潛、潮、潰、漿、潘、澎、熱、熨、獎、畿、瘟、撰、嬉、瘡、瘤、澗、樟、撒、撓、播、潤、歐、敵、敷、數、暫、樣、撫、樁、樂、樑、暴、槭、樊、樓、模、槽、標、樞。
简体:荫、蔬、莲、蔗、肤、胶、葱、膝、蜗、蔓、蒋、蝠、蓬、蝴、蝶、膜、缄、虾、蔡、缅、踩、范、蝨、踢、踝、践、纬、缉、踏、耦、编、缘、线、缎、缓、緙、罢、羯、致、稽、糊、趣、篆、箱、箭、穷、窑、赭、稷、质、穀、稿、碾、磅、盘、练、辉、魴、稻、论、蝗、卫、衝、褒、谈、诸、课、趟、谁、蝙、豌、竖、猪、赔、赋、贤、卖、赐、调、瘙、蝮、虢、蓼、蔊、聤、翦、羰、掸、篋、鋩、瘞、璇、熵、潁、氂、槲、槿、鋨、糌、兴、静、靛、隨、鄴、遗、辽、迟、选、賨、裤、鋱、树、魨、確、鋦、皱、鋯、鋌、嶗、褥、销、阅、鋰、钡、锋、銼、锐、铝、樗、铺、鞋、锑、锌、醋、醉、醇、辊、輞、轮、锄、驾、噁、儋、齿、墨、黎、鸦、鲁、闹、震、髮、鞍、駟、驻、驼、养、頜、頡、巩、輟、髯、德、撑、层、履、废、厨、庙、广、厂、审、影、娇、徵、庆、慧、慕、慾、愤、摩、摹、撞、弹、刘、码、瘢、范、饼、饵、仪、价、儂、写、劈、寮、厉、嘲、噎、喷、嘶、啸、墟、增、墮、剧、熟、潼、澄、泼、洁、浇、潜、潮、溃、浆、潘、澎、热、熨、奖、畿、瘟、撰、嬉、疮、瘤、涧、樟、撒、挠、播、润、欧、敌、敷、数、暂、样、抚、桩、乐、樑、暴、槭、樊、楼、模、槽、標、枢。
十六劃
繁體:燕、甌、盧、磨、獨、磚、燃、燎、熹、瓢、燈、燒、澠、澶、澹、激、澳、濁、磬、蕉、澤、濃、澧、縞、冀、澱、蕭、蕃、蕨、蕈、膨、膩、翰、羲、蕩、縉、磧、縣、縑、縊、糖、篩、篤、築、窺、穆、積、縐、噬、劑、憲、彊、導、寰、學、壅、壇、墾、戰、噶、擁、器、噪、勳、劓、蕪、冪、頭、儒、餖、餘、壁、樺、歷、歙、橈、機、橋、橡、橢、橄、橘、憑、橙、濂、樸、曇、暹、曆、擔、擒、操、擂、擇、擋、橫、徼、蕎、蕁、蕓、膦、篪、穇、瘰、燊、潞、髭、橛、錞、嶧、噠、龜、
、黔、默、鴛、鴨、鴕、頸、氆、鮈、隱、鍾、錘、錨、鎂、邁、還、避、褶、舉、薌、鴞、蹅、鮐、髹、閹、閾、閼、鍆、錒、錸、鍺、駱、鴝、諮、輳、輸、輻、蹄、賴、貓、豫、諭、諷、鮑、諾、醒、諧、諜、諫、諺、諦、親、衡、融、螢、螞、謂、錐、駢、頤、頹、整、頻、劍、鞘、霓、霍、雕、辨、錦、辦、錄、錫、鋼、錢、錯、錳、鋸、錶、錠、螟、隧、曉。
简体:燕、甌、卢、磨、独、砖、燃、燎、熹、瓢、灯、烧、澠、澶、澹、激、澳、浊、磬、蕉、泽、浓、澧、縞、冀、淀、萧、蕃、蕨、蕈、膨、腻、翰、羲、荡、縉、磧、县、縑、縊、糖、筛、篤、筑、窥、穆、积、縐、噬、剂、宪、彊、导、寰、学、壅、坛、垦、战、噶、拥、器、噪、勋、劓、芜、冪、头、儒、餖、余、壁、樺、歷、歙、橈、机、桥、橡、椭、橄、橘、凭、橙、濂、朴、曇、暹、历、担、擒、操、擂、择、挡、横、徼、蕎、蕁、蕓、膦、篪、穇、瘰、燊、潞、髭、橛、錞、嶧、噠、龟、
、黔、默、鸳、鸭、鸵、颈、氆、鮈、隱、钟、锤、锚、镁、迈、还、避、褶、举、薌、鴞、蹅、鮐、髹、阉、閾、閼、鍆、錒、錸、锗、骆、鴝、諮、輳、输、辐、蹄、赖、猫、豫、諭、讽、鲍、诺、醒、谐、谍、諫、谚、諦、亲、衡、融、萤、蚂、谓、锥、駢、颐、颓、整、频、剑、鞘、霓、霍、雕、辨、锦、办、录、锡、钢、钱、错、锰、锯、錶、锭、螟、隧、晓。
十七劃
繁體:績、凝、館、聰、聲、翼、翳、繅、總、縫、謠、繆、臂、縮、糙、糞、糜、糠、簇、穗、禪、礁、繃、薯、講、謙、襄、蟋、螺、螻、蟒、螳、蟑、閭、薛、聯、薔、薑、薄、薪、臨、臉、膽、膿、磷、薊、彌、檔、檀、斂、擬、擦、擠、擊、戴、戲、磯、徽、氈、幫、嶽、嶺、嬰、壓、壕、儲、償、優、應、爵、繁、矯、瞭、瞬、瞳、癌、療、璦、環、檄、牆、檢、燥、營、濰、濮、濕、濡、澀、濟、濱、磺、獲、鍶、殭、甑、癃、癇、篳、繀、罽、薏、蕹、螯、螽、蹇、檉、醛、黿、鎏、鮡、鴯、鵂、鴷、鼢、璧、鎢、謰、鎧、謝、縱、醚、趨、闊、鍛、鍋、鍵、鍍、闌、輿、輾、購、賽、齋、殯、豳、谿、醜、麋、隸、點、黝、黏、黛、鴿、鮭、鮮、顆、韓、霞、鴻、霜。
简体:绩、凝、馆、聪、声、翼、翳、繅、总、缝、谣、繆、臂、缩、糙、粪、糜、糠、簇、穗、禪、礁、绷、薯、讲、谦、襄、蟋、螺、螻、蟒、螳、蟑、閭、薛、联、蔷、薑、薄、薪、临、脸、胆、脓、磷、蓟、弥、档、檀、敛、擬、擦、挤、击、戴、戏、磯、徽、毡、帮、岳、岭、婴、压、壕、储、偿、优、应、爵、繁、矫、瞭、瞬、瞳、癌、疗、璦、环、檄、墙、检、燥、营、潍、濮、湿、濡、涩、济、滨、磺、获、鍶、殭、甑、癃、癇、篳、繀、罽、薏、蕹、螯、螽、蹇、檉、醛、黿、鎏、鮡、鴯、鵂、鴷、鼢、璧、钨、謰、鎧、谢、纵、醚、趋、阔、锻、锅、键、镀、阑、舆、辗、购、赛、斋、殯、豳、谿、丑、麋、隶、点、黝、黏、黛、鸽、鮭、鲜、颗、韩、霞、鸿、霜。
十八劃
繁體:鎦、鯊、魏、鬆、鬃、騎、題、顎、嚙、顏、颺、鯉、鵑、鎛、鵝、鄺、鼬、癤、閻、轆、額、轉、鎵、黠、鎖、藍、薰、瀉、鎲、蟯、蟬、蟲、蟠、覆、謬、醬、醫、鞭、鎳、鎮、鎘、闖、雜、雙、雛、雞、鞣、鞦、豐、禮、檯、檸、歸、瀋、濾、瀆、濺、瀏、燻、獵、檳、瞿、斷、穡、簫、簪、簡、糧、織、繞、繡、薩、檷、癘、蠋、鮶、鵜、鼩、曝、璽、蠅、蠍、襟、襖、邊、櫃、霧、鮸、櫛、叢、嚮、壘、彜、戳、擴、擲、擾、擺、隴、貘、藏、繒、翻、職、聶、臍、舊。
简体:鎦、鯊、魏、鬆、鬃、骑、题、顎、嚙、顏、颺、鲤、鹃、鎛、鹅、鄺、鼬、癤、阎、轆、额、转、鎵、黠、锁、蓝、薰、泻、鎲、蟯、蝉、虫、蟠、覆、谬、酱、医、鞭、镍、镇、鎘、闯、杂、双、雏、鸡、鞣、鞦、丰、礼、檯、柠、归、瀋、滤、瀆、溅、瀏、燻、猎、檳、瞿、断、穡、簫、簪、简、粮、织、绕、绣、萨、檷、癘、蠋、鮶、鵜、鼩、曝、璽、蝇、蝎、襟、袄、边、柜、雾、鮸、櫛、丛、嚮、垒、彝、戳、扩、掷、扰、摆、陇、貘、藏、繒、翻、职、聂、脐、旧。
十九劃
繁體:證、辭、鏤、鏜、鏈、鏟、鏑、鏡、鏗、轎、蹲、贊、鏨、譚、顛、識、譜、蟾、贈、鯖、鯪、藜、瀧、櫟、麓、麗、麒、韜、鵲、關、鯧、鯨、鬍、藝、韻、蟹、難、鵪、曠、藤、獺、獸、爆、瀘、瀝、瀨、瓣、瀛、疇、攀、懷、廬、龐、壟、壞、離、瀟、繩、藥、鯔、藪、鯰、藩、臘、繳、瓊、繪、蟻、繭、繫、籀、簿、簾、穩、疆、羅、鵯、鯡、鶇、蘑、蘋、蘇、蹻、歡。
简体:证、辞、鏤、鏜、链、铲、鏑、镜、鏗、轿、蹲、赞、鏨、谭、颠、识、谱、蟾、赠、鯖、鯪、藜、瀧、櫟、麓、丽、麒、韜、鹊、关、鯧、鯨、鬍、艺、韵、蟹、难、鵪、旷、藤、獭、兽、爆、瀘、沥、瀨、瓣、瀛、畴、攀、怀、庐、庞、垄、坏、离、瀟、绳、药、鯔、藪、鯰、藩、腊、缴、琼、绘、蚁、茧、繫、籀、簿、帘、稳、疆、罗、鵯、鯡、鶇、蘑、苹、苏、蹻、欢。
二十劃
繁體:騰、藿、繻、獼、鼯、黨、麵、鹹、鰍、蠐、騷、鏻、飄、闡、鐘、鰓、鐒、櫸、響、襪、黧、鶚、鶡、鰉、蠖、鰈、蠑、鏷、鏵、鐨、鐠、躄、釋、蠓、鯷、懸、礬、礦、癢、醴、瀰、鏽、礫、懺、爐、寶、壤、嚼、嚴、饅、鯽、闕、攔、議、躁、瀾、警、竇、觸、覺、蠕、蘆、艦、耀、罌、繼、籃、籌、競、藻、譯。
简体:腾、藿、繻、獼、鼯、党、麵、咸、鰍、蠐、骚、鏻、飘、阐、钟、鳃、鐒、櫸、响、袜、黧、鶚、鶡、鰉、蠖、鰈、蠑、鏷、鏵、鐨、鐠、躄、释、蠓、鯷、悬、矾、矿、痒、醴、瀰、锈、砾、懺、炉、宝、壤、嚼、严、馒、鯽、闕、拦、议、躁、澜、警、竇、触、觉、蠕、芦、舰、耀、罌、继、篮、筹、竞、藻、译。
二十一劃
繁體:襯、纈、鐿、鰣、魔、鰨、礱、鰩、鶲、酈、鶺、灌、霸、闢、鐵、鐳、鐮、辯、躍、譴、蠟、蠣、蘚、蘭、續、霹、巍、鶯、獾、勸、饒、儷、纏、屬、爛、攝、攜、櫻、欄、殲、轟、夔、顧、儺、齦、麝、鶴、鰭、騾、護、驅、露、驃。
简体:衬、纈、鐿、鰣、魔、鰨、礱、鰩、鶲、酈、鶺、灌、霸、闢、铁、镭、镰、辩、跃、谴、蜡、蠣、蘚、兰、续、霹、巍、鶯、獾、劝、饶、儷、缠、属、烂、摄、携、樱、栏、歼、轰、夔、顾、儺、齦、麝、鹤、鰭、骡、护、驱、露、驃。
二十二劃
繁體:癬、鱈、鑌、蠨、纑、癭、氍、龔、鼴、鷗、鷓、聾、鰻、聽、鰱、鱉、鬚、顫、韃、霾、霽、鑑、鑄、贗、贖、籠懿、鰲、鷚、龕、鰳、囉、權、囊、彎、邏、攤、灘、癮、疊、讀、襲、臟、孿。
简体:癣、鱈、鑌、蠨、纑、癭、氍、龚、鼴、鸥、鷓、聋、鰻听、鰱、鱉、鬚、颤、韃、霾、霽、鑑、铸、贗、赎、笼、懿、鰲、鷚、龕、鰳、囉、权、囊、弯、逻、摊、滩、癮、叠、读、袭、臟、孪。
二十三劃
繁體:鷦、驚、攪、竊、纓、蘿、變、顯、類、鱘、鱖、黴、癰、鷸、鼷、鷹、鱗、體、髓、驗、驛、玁。
简体:鷦、惊、搅、窃、缨、萝、变、显、类、鱘、鱖、霉痈、鷸、鼷、鹰、鳞、体、髓、验、驛、玁。
二十四劃
繁體:靄、鹽、鷿、鱧、髕、蠵、齲、讖、麟、壩、癱、癲、蠶、鷺、讓、鹼、贛、釀、靈、鱟、衢。
简体:靄、盐、鷿、鱧、髕。蠵、龋、讖、麟、坝、瘫、癲、蚕、鷺、让、硷、赣、酿、灵、鱟、衢。
二十五劃
繁體:躡、廳、灣、籮、觀、鼉、鑲、顱、鬣、纚、鑭、鱭、蠻。
简体:躡、厅、湾、箩、观、鼉、镶、颅、鬣、纚、鑭、鱭、蛮。
二十六劃
繁體:讚、鑷、驢、鱵、灤。
简体:讚、镊、驴、鱵、滦。
二十七劃
繁體:鑽、纜、鸕、顳、鱸、鱷、鑼、鑾。
简体:钻、缆、鸕、顳、鱸、鱷、锣、鑾。
二十八劃
繁體:鑿、鸚。
简体:凿、鹦。
二十九劃
繁體:鸛、鬱、爨。
简体:鹳、鬱、爨。
三十劃
繁體:纖。
简体:纤。
三十一劃
繁體:羈。
简体:羈。
三十二劃
繁體:
简体:
三十三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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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台北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名錄

台北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名錄
(暨參加豬排節活動會員名冊)
姓名 商號 營業地點﹙市場﹚
黃石市場
朱 添 登 添登號 板橋市宮口街37號﹙黃石市場﹚
賴銀宗 榮利肉舖  同上
曾陳雪鶴 一成肉舖 同上
楊豐彥 楊豐彥肉舖 同上
林月雲 安盛號   同上
吳勝雄 吳勝雄肉舖 同上
卓聖格 文盛號   同上
朱劉來好 政雄號  同上
魏金忠 忠記肉舖  同上
計︰九名
後埔市場
李塗能 建能號 板橋市四川路﹙後埔公有市場﹚
魏金順 千順號 同上
計︰二名
鶯歌市場
廖振裕 豐勝肉店  鶯歌建國路﹙鶯歌公有市場﹚
施武和 藍復興商號 同上
呂守忠 呂金來號  同上
林文斌 光興號   同上
廖添財 益發號   同上
沈善美 全勝號   同上
吳龍王 吳源豐肉店 同上
施兩成 新全勝行  同上
計︰八名
樹林(一)
何開興 新順興肉舖 樹林市保安街﹙博愛市場﹚
余萬子 德發鮮肉號 同上
王文有 文發肉店  同上
王金榮 謙榮商行  樹林市博愛一街29巷32號﹙樹林公有市場﹚
計︰四名
小計︰二十三名
湳興市場
呂春風 永信肉舖    板橋市中興街63號﹙湳興市場﹚
李月娥 清山獸肉店   同上
洪正宗 太勇獸肉店   同上
洪陳鳳櫻 太助獸肉店  同上
吳登科 佳德獸肉店   同上
劉遠同 同興獸肉店   同上
黃金蓮 金蓮獸肉店   同上
張君枝 廣來獸肉店   同上
葉時霖 葉五美獸肉店  同上
張建杰 建杰獸肉店   同上
劉永棋 永棋獸肉店   同上
李世文 世文獸肉店   同上
林月雲 聯昇獸肉舖   同上
蔡正煌 益嘉肉品商   同上
曹桂榮 凱揚肉店    同上
黃淑芬 榮賓肉店    同上
張宏銘 佳珍鮮肉品   同上
陳文玉 祥億商行    同上
彭志成 鴻信商號    同上
吳耿銘 宏德商號    同上
王秀霞 全國王生鮮肉品 同上
計︰二十一名
樹 林(二)
黃金鐘 金萬豬肉商  樹林市保安街一段16巷19號
王台和 協順商號   同上
王陳呅 陳斐肉店   同上
簡清勝 正春肉舖   同上
陳劉春蘭 宏正獸肉店 同上
葉錦鐘 前進興號   同上
葉蘇能子 錦章商店  同上
計︰七名
小 計︰二十八名
土城市場
呂芳源 日新精肉店 土城市中正路﹙土城市公有零售市場﹚
王盛明 松興精肉店 同上
盧燦明 見來肉店  同上
劉阿珠 晉興精肉店 同上
王信財 吉信肉店  同上
王信行 傳結利肉店 同上
李麗萍 月英獸肉店 同上
洪清彬 彬彬肉舖  同上
計︰三名
三峽市場
王錦雄 昆玉商號  三峽鎮文化路210巷12號﹙三峽公有零時市場﹚
林新德 日益號   同上
薛博仁 明榮號   同上
劉儀 金發商行   同上
李麗玉 文湖商店  同上
陳美代 美二雄肉號 同上
鄧木村 一建興肉店 同上
曾王祥 曾進興號  同上
王林雪香 太美商號 同上
陳世富 公益商號  同上
黃春生 長德獸肉店 同上
劉正雄 新居商店  同上
李文生 新盛隆商店 同上
黃金全 金峻肉店  同上
王亮鈞 昆進商號  同上
王彥忠 協良肉店  同上
黃三欣 柏允商號  同上
黃資智 吉合商號  同上
郭崇仁 郭崇仁商號 同上
周鴻仁 明通肉行  同上
張慶中 珍旺肉店  同上
朱淑寶 寶慶肉品行 同上
計︰二十二名
小計︰三十名
中和﹙一﹚枋寮
林淑芬 清香肉號  中和市中和路72號﹙枋寮公有市場﹚
廖順清 順清肉號  同上
林吳嬌引 盈發號  同上
呂阿萬 呂合號   同上
余楊蜜 余志成商店 同上
游鴻錦 文祥商店  同上
林吳霞累 安樂號  同上
計︰七名
中和﹙二﹚南勢角
林尚達 永財號  中和市安樂號﹙中和安樂市場﹚
董春枝 春長肉號 同上
林建卿 建卿號  同上
張文平 永吉肉號 同上
簡正曜 正曜肉號 同上
張俊龍 皆生肉號 同上
巫勝鑑 勝鑑肉號 同上
張榮能 榮能商號 同上
范文龍 德霖肉舖 同上
周存坪 日增肉號 同上
葉斯炎 海山獸肉店 同上
計︰十一名
永和﹙溪洲﹚
洪山海 新綜發號  永和市力行號 42 號之 1﹙永和公有市場﹚
陳老生 陳生發肉號 同上
游周琴 游益和號  同上
陳秀雪 老正順肉舖 同上
吳昌志 昌志豬肉店 同上
郭忠男 忠勇肉舖  同上
黃西銘 西銘肉舖  同上
張進良 良成獸肉號 同上
詹招琳 國民獸肉號 同上
計︰九名
小計︰二十七名
永和﹙溪洲﹚
許吳玉麗 許水興肉號 永和市力行號42號之1﹙永和公有市場﹚
黃張秀花 秀花獸肉店 同上
林明男 明男肉舖   同上
林淑惠 明男肉舖   同上
廖永財 廖永財商店  同上
許日輔 日輔豬肉店  同上
林雯慧 阿原肉店   同上
杜淑玲 啟發獸肉店  同上
計︰八名
永和﹙永安﹚
林淑慧 朝源肉舖   永和市安樂路 431 號﹙永安公有市場﹚
曾明加 成 肉舖   同上
林煜 新味肉店    同上
呂鐵龍 呂永發肉號  同上
呂定國 啟仁肉舖   同上
林光漢 光華肉店   同上
林春雄 安平獸肉店  同上
杜淑玲 啟發獸肉店  同上
吳進春 來就買獸肉店 同上
計︰九名
埔墘市場
陳緯謙 穗興肉店  板橋市中山路﹙埔墘市場﹚
李美蓮 美美肉號  同上
魏文魚 永合興號  同上
魏謝珠 盛隆肉號  同上
張松夫 松夫號   同上
葉振結 振吉肉號  同上
董德祥 日盛肉號  同上
魏聖發 正興肉號  同上
許向進 黃金春肉號 同上
李林美麗 隆飛肉號 同上
陳俊賓 中美肉舖  同上
計︰十一名
小計︰二十八名
張澄村 張天利商號 同上
魏文從 福進肉號  同上
卓文化 得興肉號  同上
黃福財 福財商號  同上
吳春妹 春妹商號  同上
魏明志 明志商號  同上
許黃裕 東裕商號  同上
李東儒 東儒商號  同上
簡彰佑 彰佑商號  同上
簡茂鐘 茂鐘商號  同上
施基隆 基隆商號  同上
鐘麗珠 麗珠商號  同上
洪金治 金治商號  同上
簡王美鳳 美鳳商號 同上
簡許素香 素香商號 同上
陳佑菁 佑菁商號  同上
簡茂燦 茂燦商號  同上
計︰十二名
三重﹙東﹚
華國祥 益利肉號  三重市三和路 4 段﹙幸福市場﹚
侯榮壽 榮隆獸肉商 同上
黃鄭秦 錦松獸肉商 同上
華春興 建利獸肉號 同上
李玉霞 江興肉號  同上
游輝鑑 三猛肉號  同上
陳其正 正發商行  同上
林立禾 佳森肉類商 同上
計︰八名
三重﹙西﹚
江國順 萬隆獸肉號 三重市中央北路﹙中央市場﹚
黃阿三 日興獸肉號 同上
羅生福 洽源號   同上
計︰三名
小計︰二十八名
陳世修 市松肉號   同上
藍闕春美 隆利商號  同上
許謝彩端 裕富獸肉號 同上
林蔡梨草 麗果商號  同上
陳世南 統一肉號   同上
許政育 裕昌獸肉店  同上
李芬蘭 泰源肉類商號 同上
許政達 龍業肉類商號 同上
計︰八名
三重﹙北﹚
李武雄 李合泰獸肉  三重市中央北路﹙中央市場﹚
郭順銘 錦發獸肉號  同上
陳阿風 永益號    同上
廖運利 吉利肉行   同上
陳寶珠 必順旺獸肉號 同上
廖林靜江 靜江肉行  同上
林盛發 生元商號   同上
陳進益 陳進益肉商  同上
顏麗祝 志容肉商   同上
楊麗玉 珍玉商號   同上
何國志 國志商號   同上
何家利 何家利商號  同上
計︰十二名
三重﹙南﹚
鍾阿進 鐘興商號   大同北路
吳劉瑞燕 老松肉商  大同北路
林正吉 吉祥號    大同南路市場
梁進益 龍德肉店   三重市光明路32巷23弄1號
曾進忠 華興獸肉商  重陽路
何志雄 龍誠肉類商  大同南路市場
曾進丁 龍祥肉類商  台北市
林文裕 宏吉肉類商  三重市大同北路
梁鄭阿彩 龍帥肉類商 三重市光明路 32 巷 23 弄 1 號
計︰九名
小計︰二十九名
泰山
余顯銘 添盛號    泰山鄉全興路﹙泰山公有市場﹚
余隆盛 大盛肉商號  同上
余張醉燕 余燕肉商號 同上
黃李貞 新中肉號   同上
江銘和 吉隆肉店   同上
計︰五名
林口
蘇秀娥 秀娥獸肉店  林口鄉林口路﹙林口市場﹚
張康錦子 康錦子肉店 同上
計︰二名
五股
陳建築 建築號   五股鄉成泰路2段106號
林清良 林世昌號  五股鄉中興路1段135號
林啟清 林福安肉店 五股鄉成泰路2段164號
陳慶昌 集利號   五股鄉成泰路 3 段 547-1 號
陳文貴 順貴商店  五股鄉成泰路 2 段 106 號
計︰五名
八里
謝元貴 謝德豐號 八里鄉頂寮二街121巷16號
林雅玲 龍勝號  八里鄉龍米路1段221號4樓
翁秀孌 協和肉店 八里鄉渡船頭街6號
張榮吉 順吉肉店 八里鄉中山路2段546號3樓
計︰四名
新莊
鄒宋良嬌 得利興號 新莊市新莊路﹙新莊公有市場﹚
謝月 丹鳳振大號  同上
謝進輝 永生號   同上
葉淑貞 葉裕豐   同上
葉錫仁 裕蓬號   同上
李進益 穎隆肉舖  同上
李文註 文註肉店  同上
計︰七名
小計︰二十三名
黃樹德 樹德肉店  同上
林昭子 樹根肉舖  同上
黃用書 龍國肉舖  同上
莊偉騰 偉騰肉舖  同上
陳芳枝 芳枝肉店  同上
李旻峰 春年肉店  同上
黃用文 文勝肉號  同上
鄒慶龍 慶龍肉店  同上
吳正益 正益肉店  同上
林漢飛 漢飛肉店  同上
郭平和 後時機肉舖 同上
簡謝素葉 素葉肉店 同上
計︰十二名
蘆洲
張隆義 張隆記肉號  蘆洲中央路﹙中山市場﹚
陳盛進 華洲獸肉號  同上
李榮宗 美力獸肉號  同上
李松和 正偉肉舖   同上
周貴勝 源記號    同上
陳盛隆 新長盛獸肉號 同上
楊雅妮 一品獸肉號  同上
洪文翔 文翔獸肉號  同上
陳盛豐 明盛獸肉號  同上
黃昆龍 昆龍商號   同上
陳世南 南齡商號   同上
劉秋旻 秋旻商號   同上
邱宗男 宗男商號   同上
林正平 正平商號   同上
洪淑娥 淑娥商號   同上
林明充 聖捷商號   同上
林東富 東富商號   同上
計︰十七名
小計︰二十九名
新店
邱增榮 得記肉店  新店市新店路﹙新店公有市場﹚
陳義順 陳源利   同上
鄭銘 輝碧號    同上
王清貴 清貴肉店  同上
鄭貞雄 勝發記獸肉 同上
高正雄龜山高發商號 同上
鄭德治 德治肉舖  同上
計︰七名
坪林
陳梧桐 坪林永成號  坪林鄉坪林街 51 號
陳忠 志順肉店    坪林鄉水柳腳 14 號
林文中 文中肉店   坪林鄉水柳腳 23 號
陳劉牡丹 新永豐獸肉 坪林鄉水柳腳 8 號
計︰四名
深坑
謝乞 謝全勝號   深坑鄉北深路 1 段 146 號
陳秀英 世水獸肉號 深坑鄉北深路 1 段 118 號
高順益 登山獸肉號 深坑鄉北深路 2 段 78 號
高興旺 全興商店  深坑鄉深坑街 81 號
楊文村 文村獸肉號 深坑鄉北深路 3 段 224 號
高樹福 美福商店  深坑鄉萬福村 75 巷 11 號
計︰六名
石碇
黃世明 世明肉號  石碇鄉石碇東街 40 號
黃世水 協誌獸肉號 深坑鄉北深路段 118 號
陳文基 陳隆成號  石碇鄉石碇子埔 18 號
計︰三名
汐止
廖火爐 振和商號  汐止市中正路111號﹙汐止公有市場﹚
林閃 溪泉號    同上
黃火龍 汐止龍發號 同上
計︰三名
小計︰二十三名
黃聰賢 金賢發肉號 同上
黃欽銘 永祥肉號  同上
林欽德 欽德肉店  同上
計︰三名
淡水
張水發 旭發肉號 淡水清水街 118 號
陳朝麟 萬益肉店  同上
謝張碧珠 謝榮號  同上
林文健 聞珍號   同上
盧治 高日發號   同上
張仲勳 昕記商號  同上
張嘉慶 嘉慶肉店  同上
江盛華 江盛華肉店 同上
計︰八名
金山、萬里
游許菜 華榮號   金山中山路﹙金山公有菜市場﹚
弓游阿墻 隆興號  同上
陳德和 和盛商號  同上
郭金維 吉興商號  同上
羅勝雄 源茂商號  同上
羅蔡淑華 勝華肉號 同上
郭正信 泰發商號  同上
陳武德 進益商號  同上
蔡義忠 慶雲商號  同上
江梁甜維 自利商號 同上
陳鍚宗 長榮肉舖  同上
鄧地 豐業肉舖   萬里公有市場
曾金財 楊三興號  同上
林勝欽 明盛商號  同上
計︰十四名
小計︰二十五名
三芝、石門
葉藤吉 葉進興號   三芝鄉中山路一段111號
江順德 江順記號   三芝鄉中山路一段63號
陳法天 天一肉商號  台北市大度路301巷28弄32號
盧廣源 盧廣源記   三芝鄉中山路1段90號
陳輝堂 輝鴻獸肉號  三芝鄉淡金路2段3號
葉江明子 瑞明獸肉店 三芝鄉智成街 27 號
謝曾丹 謝曾丹    三芝鄉智成街 21 號
施武義 施萬勝商店  石門鄉石門街 2 巷 2 號
魏順和 魏順和獸肉  三芝鄉埔頭村 16 鄰淡金路 1 段 77 號
計九名
瑞芳
陳龍雄 吳瑞源號  瑞芳鎮岳王路1巷8號
莊春和 光利商號  瑞芳鎮逢甲路270巷8號
陳文灶 美裕記商號 瑞芳鎮侯碉路71號
周天生 生鮮肉店  瑞芳鎮三爪子坑303之7號
許朝明 朝明肉店  瑞芳鎮明燈路1段125號
蔡水 蔡義豐號   瑞芳鎮金光路316巷45號
林曾芬卿 芬卿肉店 瑞芳鎮明燈路1段201巷93號
黃阿華 黃阿華號  瑞芳鎮三爪子坑路66之93樓
許杜純 同達肉店  瑞芳鎮明燈路2段37號
黃玉珍 秋江號   瑞芳鎮明燈路3段36號4樓
林清田 清田商號  瑞芳鎮正貿新村3號2樓
賴金針 金針肉店  瑞芳鎮明燈路1段125號
莊江玉儉 王儉肉店 瑞芳鎮逢甲路270巷8號
計︰十三名
雙溪
吳瑞欽 新合興   雙溪鄉泰昌街21號
簡彩鳳 豐碧號   雙溪鄉中山路22號
游祥吉 復興商店  雙溪鄉中華路36號
游盛雄 和里商店  雙溪鄉中華路36號
吳寶蓮 雙公平商店 雙溪鄉自強路5號3樓
呂呂理聰 連成肉店 雙溪鄉牡丹村自強路8巷1號2樓
計︰六名
小計︰二十八名
魏來傳 雙華興號  雙溪鄉泰和25號
游玉焱 玉焱商店  雙溪鄉泰昌街29號
藍瑞木 藍豐隆肉店 雙溪鄉外平林72號
計︰三名
貢寮
吳金龍 吳金森號  貢寮街10號之1號
林萬益 豐益肉號  貢寮鄉貢寮街10號之1
楊明德 文龍肉店  貢寮鄉朝陽港街20號
趙條明 趙協豐商店 貢寮鄉丹裡街25號
計︰四名
平溪
林菊 十分獸肉店  平溪鄉十分街76號
陳甘 順發商店   平溪鄉中華路37號
李林勸 菁泉商店  平溪鄉菁桐街133號
黃李桂枝 崑山肉店 平溪鄉十分街67號
胡德義 胡源豐商店 平溪鄉十分街75號
胡高紅柿 集豐商店 平溪鄉十分街75號
王滿 源興商店   平溪鄉中華路42號
黃梅英 林永發獸肉 平溪鄉中華路31號
詹茂己 新進昌屠宰 平溪鄉菁桐街123號
蘇李麗美 喬生商號 平溪雙菁路49之1
胡志男 玉豐獸肉店 平溪鄉十分街149號
計︰十一名
小計︰十八名

總計:黃石九名、後埔二名、鶯歌八名、樹林(一)四名、湳興二十一名、樹林(二)七名、土城九名、三峽二十二名、中和枋寮七名、中和南勢角十一名、永和溪洲十七名、永和永安九名、埔墘二十八名、三重東八名、三重西十一名、三重北十二名、三重南九名、泰山五名、林口二名、五股五名。、八里四名、新莊十九名。蘆洲十七名、新店七名、坪林四名、深坑六名、石碇三名、汐止六名、淡水八名、金山萬里十四名、三芝石門九名、瑞芳十三名、雙溪九名、貢寮四名、平溪十一名,總 計︰三三九名。

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十三經目錄索引

十三經目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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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周易、尚書、詩經、周禮、儀禮、禮記、春秋左傳、春秋公羊傳、春秋鼓梁傳、孝經、論語、爾雅、孟子等十三部中國古代最經典書籍的精華。/2009/4/18/詹招琳/編輯/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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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932
  周易目錄
  上經
乾(卦一)    坤(卦二)   屯(卦三)    蒙(卦四)  需(卦五)  
訟(卦六)    師(卦七)   比(卦八)    小畜(卦九)  履(卦十)  
泰(卦十一)   否(卦十二)  同人(卦十三)  大有(卦十四) 謙(卦十五) 
豫(卦十六)   隨(卦十七)  蠱(卦十八)   臨(卦十九)  觀(卦二十) 
噬嗑(卦二十一) 賁(卦二十二) 剝(卦二十三)  復(卦二十四) 無妄(卦二十五) 
大畜(卦二十六) 頤(卦二十七) 大過(卦二十八) 坎(卦二十九) 離(卦三十) 
  下經
咸(卦三十一)  恆(卦三十二)  遯(卦三十三)  大壯(卦三十四)  
晉(卦三十五)  明夷(卦三十六) 家人(卦三十七) 睽(卦三十八)  
蹇(卦三十九)  解(卦四十)   損(卦四十一)  益(卦四十二)  
夬(卦四十三)  姤(卦四十四)  萃(卦四十五)  升(卦四十六)  
困(卦四十七)  井(卦四十八)  革(卦四十九)  鼎(卦五十)  
震(卦五十一)  艮(卦五十二)  漸(卦五十三)  歸妹(卦五十四)  
豐(卦五十五)  旅(卦五十六)  巽(卦五十七)  兌(卦五十八)  
渙(卦五十九)  節(卦六十)   中孚(卦六十一) 小過(卦六十二)  
既濟(卦六十三) 未濟(卦六十四)
  繫辭上    繫辭下
  說卦     序卦  雜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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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http://bloguide.ettoday.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96098
  尚書目錄
尚書:虞書-堯典 尚書:虞書-舜典 尚書:虞書-大禹謨
 尚書:虞書-皋陶謨 尚書:虞書-益稷
 尚書:夏書-禹貢 尚書:夏書-甘誓 尚書:夏書-五子之歌
 尚書:夏書-胤征 尚書:商書-湯誓 尚書:商書-仲虺作誥
 尚書:商書-湯誥 尚書:商書-伊訓 尚書:商書-太甲上
 尚書:商書-太甲中 尚書:商書-太甲下 尚書:商書-咸有一德
 尚書:商書-盤庚上 尚書:商書-盤庚中 尚書:商書-盤庚下
 尚書:商書-說命上 尚書:商書-說命中 尚書:商書-說命下
 尚書:商書-高宗肜日 尚書:商書-西伯戡黎 尚書:商書-微子
 尚書:周書-泰誓上 尚書:周書-泰誓中 尚書:周書-泰誓下
 尚書:周書-牧誓 尚書:周書-武成 尚書:周書-洪範
 尚書:周書-旅獒周書-金騰 尚書:周書-大誥 尚書:周書-微子之命
 尚書:周書-康誥 尚書:周書-酒誥 尚書:周書-梓材
 尚書:周書-召誥 尚書:周書-洛誥 尚書:周書-多士
 尚書:周書-無逸 尚書:周書-君奭 尚書:周書-蔡仲之命
 尚書:周書-多方 尚書:周書-立政 尚書:周書-周官
 尚書:周書-君陳 尚書:周書-顧命 尚書:周書-康王之誥
 尚書:周書-畢命 尚書:周書-君牙 尚書:周書-冏命
 尚書:周書-呂刑 尚書:周書-文侯之命 尚書:周書-費誓
  尚書:周書-秦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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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目錄:國風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902
返回詩經目錄:國風
詩經目錄
詩經:國風
詩經:雅
詩經: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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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目錄:天官塚宰第一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866
返回周禮目錄:天官塚宰第一
周禮目錄
周禮:天官塚宰第一
周禮:地官司徒第二
周禮:春官宗伯第三
周禮:夏官司馬第四
周禮:秋官司寇第五
周禮:冬官考工記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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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士冠禮第一http://blog.sina.com.tw/chan/article.php?pbgid=19128&entryid=613598
儀禮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832
返回儀禮目錄:士冠禮第一
儀禮目錄
儀禮:士冠禮第一
儀禮:士昏禮第二
儀禮:士相見禮第三
儀禮:鄉飲酒禮第四
儀禮:鄉射禮第五
儀禮:燕禮第六
儀禮:大射第七
儀禮:聘禮第八
儀禮:公食大夫禮第九
儀禮:覲禮第十
儀禮:喪服第十一
儀禮:士喪禮第十二
儀禮:既夕禮第十三
儀禮:士虞禮第十四
儀禮: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儀禮: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儀禮:有司徹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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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曲禮上第一http://blog.sina.com.tw/chan/article.php?pbgid=19128&entryid=575298
禮記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328
禮記目錄索引
  
返回禮記目錄:曲禮上第一
禮記曲禮上第一    禮記曲禮下第二    禮記檀弓上第三
禮記檀弓下第四    禮記王制第五     禮記月令第六
禮記曾子問第七    禮記文王世子第八   禮記禮運第九
禮記禮器第十     禮記:郊特牲第十一  禮記內則第十二
禮記玉藻第十三    禮記明堂位第十四   禮記喪服小記第十五
禮記大傳第十六    禮記少儀第十七    禮記學記第十八
禮記樂記第十九    禮記雜記上第二十   禮記雜記下第二十
禮記喪大記第二十二  禮記喪服大二十三   禮記祭法第二十四
記祭義第二十五    記祭統第二十六    禮記經解第二十七
記哀公問第二十八   記仲尼燕居第二十九  禮記孔子閑居第三十
禮記坊記第三十一   禮記中庸第三十二   禮記表記第三十三
記緇衣第三十四    禮記奔喪第三十五   禮記問喪第三十六
禮記服問第三十七   禮記間傳第三十八   禮記三年問第三十九
禮記深衣第四十    禮記投壺第四十一   禮記儒行第四十二
禮記大學第四十三   禮記冠義第四十四   禮記昏義第四十五
禮記鄉飲酒義第四十六 禮記射義第四十七   禮記燕義第四十八
禮記聘義第四十九   禮記喪服四制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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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春秋左傳目錄:隱公(元年~十一年)(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712年)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265
春秋左傳目錄
◎春秋左傳:隱公(元年~十一年)(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712年)
◎春秋左傳:桓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711年至公元前694年)
◎春秋左傳:莊公(元年~三十二年)(公元前693年至公元前662年)
◎春秋左傳:閔公(元年~二年)(公元前661年至公元前660年)
◎春秋左傳:僖公(元年~三十三年)(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7年)
◎春秋左傳:文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626年至公元前609年)
◎春秋左傳:宣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608年至公元前591年)
◎春秋左傳:成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590年至公元前573年)
◎春秋左傳:襄公(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前572年至公元前542年)
◎春秋左傳:昭公(元年~三十二年(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510年)
◎春秋左傳:定公(元年~十五年)(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495年)
◎春秋左傳:哀公(元年~二十七年)(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468年)
書末附魯悼公4年及智伯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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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羊傳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096
春秋公羊傳目錄
◎公羊傳:隱公(元年~十一年)(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712年)
◎公羊傳:桓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711年至公元前694年)
◎公羊傳:莊公(元年~三十二年)(公元前693年至公元前662年)
◎公羊傳:閔公(元年~二年)(公元前661年至公元前660年)
◎公羊傳:僖公(元年~三十三年)(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7年)
◎公羊傳:文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626年至公元前609年)
◎公羊傳:宣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608年至公元前591年)
◎公羊傳:成公(元年~十八年)(公元前590年至公元前573年)
◎公羊傳:襄公(元年~三十一年)(公元前572年至公元前542年)
◎公羊傳:昭公(元年~三十二年)(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510年)
◎公羊傳:定公(元年~十五年)(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495年)
◎公羊傳:哀公(元年~十四年)(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4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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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穀梁傳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093
穀梁傳目錄
◎穀梁傳:隱公(元年至十一年)(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712年)
◎穀梁傳:桓公(元年至十八年)(公元前711年至公元前694年)
◎穀梁傳:莊公(元年至三十二年)(公元前693年至公元前662年)
◎穀梁傳:閔公(元年至二年)公元前661年至公元前660年)
◎穀梁傳:僖公(元年至三十三年)(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7年)
◎穀梁傳:文公(元年至十八年)(公元前626年至公元前609年)
◎穀梁傳:宣公(元年至十八年)(公元前608年至公元前591年)
◎穀梁傳:成公(元年至十八年)(公元前590年至公元前573年)
◎穀梁傳:襄公(元年至三十一年)(公元前572年至公元前542年)
◎穀梁傳:昭公(元年至三十二年)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510年)
◎穀梁傳:定公(元年至十五年)(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495年)
◎穀梁傳:哀公(元年至十四年)(公元前494年至公元前4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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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56037
論語目錄
論語:學而第一
論語:為政第二
論語:八俏第三
論語:里仁第四
論語:公冶長第五
論語:雍也第六
論語:述而第七
論語:泰伯第八
論語:子罕第九
論語:鄉黨第十
論語:先進第十一
論語:顏淵第十二
論語:子路第十三
論語:憲問第十四
論語:衛靈公第十五
論語:季氏第十六
論語:陽貨第十七
論語:微子第十八
論語:子張第十九
論語:堯曰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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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經http://tw.myblog.yahoo.com/jw!kYZfQa.BQUFPKRgcWEkyVw--/article?mid=2566&prev=-1&next=2564
孝經目錄
開宗明義章第一
天子章第二
諸侯章第三
卿大夫章第四
士章第五
庶人章第六
三才章第七
孝治章第八
聖治章第九
紀孝行章第十
五刑章第十一
廣要道章第十二
廣至德章第十三
廣揚名章第十四
諫諍章第十五
感應章第十六
事君章第十七
喪親章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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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雅:釋詁第一http://tw.myblog.yahoo.com/jw!kYZfQa.BQUFPKRgcWEkyVw--/article?mid=3275&prev=-1&next=3274
  爾雅目錄
◎返回爾雅目錄:釋詁第一
◎爾雅:釋言第二
◎爾雅:釋訓第三
◎爾雅:釋親第四
◎爾雅:釋宮第五
◎爾雅:釋器第六
◎爾雅:釋樂第七
◎爾雅:釋天第八
◎爾雅:釋地第九
◎爾雅:釋丘第十
◎爾雅:釋山第十一
◎爾雅:釋水第十二
◎爾雅:釋草第十三
◎爾雅:釋木第十四
◎爾雅:釋蟲第十五
◎爾雅:釋魚第十六
◎爾雅:釋鳥第十七
◎爾雅:釋獸第十八
◎爾雅:釋畜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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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目錄
孟子目錄:卷之一、梁惠王章句上http://tw.myblog.yahoo.com/jw!kYZfQa.BQUFPKRgcWEkyVw--/article?mid=3254&prev=-1&next=3253
孟子:卷之一、梁惠王章句上
孟子:卷之一、梁惠王章句下
孟子:卷之二、公孫丑章句上
孟子:卷之二、公孫丑章句下
孟子:卷之三、滕文公章句上
孟子:卷之三、滕文公章句下
孟子:卷之四、離婁章句上
孟子:卷之四、離婁章句下
孟子:卷之五、萬章章句上
孟子:卷之五、萬章章句下
孟子:卷之六、告子章句上
孟子:卷之六、告子章句下
孟子:卷之七、盡心章句上
孟子:卷之七、盡心章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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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黃帝甲子紀年表
中國歷朝年號紀事表
中華民族歷代人口統計數
中日紀年對照表(日本據台期間適用)

中華民國通訊社名錄

中華民國通訊社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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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國際通訊稿234 台北縣永和巿自由街39號3樓(02)29282333
大考通訊稿106 台北巿新生南路一段161巷3-1號2樓(02)27844040
川康渝通訊社104 台北巿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44號4樓(02)25425038
中外新聞通訊社110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485號7樓(02)23456934
中央保安新聞通訊社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40號8樓(02)23516934
中央通訊社社稿104 台北巿松江路209號 (02)25051180
中原新聞通訊稿360 苗栗縣苗栗市上苗里站前1號9樓之5(037) 358957
中時新聞通訊稿722 台南縣佳里鎮佳化里87-1號(06)7262422
中國之聲新聞通訊稿802 高雄巿四維四路172-1號3樓(07)3363745
中國村里報通訊社通訊稿802 高雄巿四維二路116號(07)7632218
中國時事新聞通訊稿330 桃園縣桃園市秀山路57巷2號3樓(03)3344244
中國莒光新聞通訊社通訊稿800 高雄巿新興區七賢一路225號11樓3室(07)3363745
中國新聞通訊社通訊稿114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189巷93弄2號1樓(02)25988888
中國經濟通訊稿110 台北巿忠孝東路四段555號5樓(02)26422629
中國聯合新聞通訊稿220 台北縣板橋市長安街259巷15號1樓(02)29542419
中統通訊稿108 台北巿長沙街二段107-1號4樓(02)23822456
中興之聲通訊稿831 高雄縣大寮鄉鳳林四路196號(07)7825730
中聯新聞通訊稿830 高雄縣鳳山市福安二街20巷9弄11號(07)8218456
公益新聞通訊稿235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485-2號3樓(02)22493421
世界商工新聞通訊稿100 台北巿林森南路8巷1號(02)23943586
世界貿易新聞通訊稿100 台北巿林森南路8巷1號(02)23943586
主人之聲新聞通訊社807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121-8號16樓(07)3815357
司法警民新聞通訊稿802 高雄巿苓雅區大順三路218號4樓之3(07)7632218
司法警民聯防新聞通訊稿802 高雄巿苓雅區四維二路116號(07)7618515
台灣廉政新聞通訊社800 高雄市新興區洛陽街39號12樓之2(07)2371691
外籍勞工通訊稿105 台北巿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02)27617780
民正新聞通訊稿703 台南巿大德街58號 (06)2277282
民生通訊社806 高雄市前鎮區林森三路83巷2號(07)3346219
民言新聞通訊稿807 高雄巿三民區灣復街15號5樓之2(07)3871558
民治新聞通訊社通訊稿802 高雄巿苓雅區新光路140巷10號(07)3319735
民意新聞通訊社235 台北縣中和市信義街10-2號3樓(02)29441550
民權新聞通訊稿108 台北巿開封街二段24號 (02)23118247
生活時報新聞通訊社108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40號8樓(02)23516934
光華新聞通訊稿220 台北縣板橋市永豐街59號 (02)29561939
先探通訊稿104 台北巿南京東路一段52號7樓 (02)25512561
全球華人網際網路新聞通訊稿105 台北巿南京東路五段53號9樓(02)27631234
全華新聞通訊稿408 台中市永春東路1116-1號9樓之2(04)26317492
印象新聞通訊稿830 高雄縣鳳山市海光四村391號(07)7021671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通訊稿360 苗栗縣苗栗市北安街152號1樓(037) 359355
自由新聞通訊稿100 台北巿牯嶺街34號 (02)23416829
宏陽新聞通訊稿300 新竹巿中正路107號7樓2室(03)5715702
東邦新聞通訊稿234台北縣永和市永和路一段18巷7號1樓(02)29219172
法政新聞通訊稿110 台北巿莊敬路461號4樓(02)27227246
法界弘法通訊稿800 高雄巿新興區復興二路356號(07)2225612
法國新聞社104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6樓(02)25016395
泛亞社104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6樓(02)25029852
金輪通訊稿111 台北巿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736號3樓(02)2836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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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新聞通訊稿100 台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9樓(02)23955005
健康新聞通訊社800 高雄市新興區洛陽街39號12樓之2(07)237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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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春秋新聞通訊稿807 高雄巿三民區市中一路306號(07)2828569
華僑通訊稿100 台北巿徐州路五號17樓 (02)23272600
陽光新聞通訊社105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72巷14弄4號4樓(02)27481562
敬警新聞通訊稿407 台中巿東南街35號 (04)22123091
新報國際新聞通訊稿241 台北縣三重市中央北路38號2樓(02)29752727
萬里新聞通訊社通訊稿807 高雄巿三民區大連街55巷12號(07)7323747
路透社通訊稿104 台北巿建國北路二段196號10樓(02)25033034
雷鳴通訊稿106 台北巿敦化南路二段63巷57號3樓之1(02)27000219
臺聯新聞通訊社242 台北縣新莊市自重街5號1樓(02)29932861
臺灣本土新聞通訊稿204 基隆巿麥金路64號9樓(02)24335877
臺灣新聞通訊社106 台北市大安區潮州街103號(02)23419775
臺灣攝影新聞通訊稿830 高雄縣鳳山市文華街5號(07)7411343
環亞新聞通訊稿360 苗栗縣苗栗市維祥街122號(037) 3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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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斯絡爵士通訊稿106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179號3樓(02)23942180
藥用植物全球通訊社106 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64號5樓之2(02)87326733
寶島新聞通訊稿807 高雄巿三民區萬全街81號2樓(07)3154553
警士新聞通訊稿100 台北巿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01巷14號1樓(02)23093131
警民新聞通訊稿326 桃園縣楊梅鎮楊湖路一段676巷10弄130號(03)4754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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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風新聞通訊稿367 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水美177巷6號1樓(037) 876038
警聲新聞通訊稿334 桃園縣八德市介壽路二段596巷16號(03)3688683
觀察通訊稿106 台北巿信義路三段134巷64號8樓(02)27025029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2006出版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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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日報209連江縣馬祖南竿鄉仁愛村19號(083)62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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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情雙週刊110 台北市信義區西村里基隆路一段333號5,6,7樓(02)272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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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日報811 高雄市楠梓區立仁街27號(07)3527256
淡江時報106 台北市麗水街18號(02)2625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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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法拍資訊報801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398號13樓之3(07)281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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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文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220 台北縣板橋市雙十路二段159-1號2樓(02)22515185
慈惠新聞報407 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21號 (04)2319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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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瑪蘭日報269 宜蘭縣冬山鄉永興路二段19巷42號(03)9585945
電子時報114 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339號5樓(02)2517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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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慧時報103 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91號2樓 (02)2558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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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日報110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55號7樓(02)27647418
澎湖日報880 澎湖縣馬公市三多路413號(06)926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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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統晚報970 花蓮縣花蓮市和平路336號1樓之1(03)835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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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時報972 花蓮縣秀林鄉秀林路10號之1(03)86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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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2006出版年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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